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7-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地质灾害的发生,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拿出一定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尽快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重点地区进行地质灾害隐患调查,对发现的地质灾害危险地段要登记、建卡并设置危险性标志,对其危害性作出初步判断,制定防治方案和措施。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严禁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三、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对地质灾害隐患区(点)实行动态监测。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区域内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危险地段进行监控,落实责任人、监测人和监测单位。负责监测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监测要求,认真开展监测活动。

四、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建立地质灾害预报、报告及值班制度,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五、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王哲任组长,赵建国任副组长,焦作军分区司令部、市委宣传部、计委、经贸委、建委、公安局、水利局、公路局、旅游局、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交通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局和电业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最大限度地预防地质灾害的发生。

附件:焦作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焦作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

为确保我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快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地质灾害种类及分级

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二、应急机构及职责

市地质灾害应急机构为市地质灾害救灾领导小组。市地质灾害救灾领导小组由主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副市长牵头,焦作军分区司令部、市委宣传部、计委、经贸委、建委、公安局、水利局、公路局、旅游局、民政局、卫生局、电业局、财政局、交通局、教育局和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市地质灾害救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地质灾害救灾专业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市地质灾害救灾领导小组的职责:接受和执行市委、市政府及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关于地质灾害防治救灾的各项指令;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对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提出论证意见;领导、指挥、部署、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部署、组织各救灾专业组实施救灾行动。

市地质灾害救灾领导小组各专业组划分及主要职责:

(一)人员抢险、工程抢险组。焦作军分区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调集部队和民兵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二)特种工程抢险组。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会同建委、经贸委、水利局、民政局、电业局、石油公司等部门,负责特殊工程的抗灾抢险,包括发生灾害时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和其它严重受灾的建设工程。如水库大坝、河流堤岸,贮油、贮气及其它贮存易燃、剧毒、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其它可能发生严重地质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市卫生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会同市医药管理局负责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四)紧急救援组。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会同市粮食局、教育局、经贸委、物资集团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产、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工作,尽快恢复灾区的教学秩序。

(五)市政保障组。市建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对灾区房屋进行抗灾性能鉴定,组织有关方面搭建临时住宅。

(六)电力保障组。市电业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组织修复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尽快恢复灾区供电。

(七)灾害监测组。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组织力量,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协调灾区与邻区的监测工作,在灾害现场对灾害的发展趋势进行跟踪监测和预报。

(八)灾害损失评估组。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建委对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做出统计评估,为政府救灾、抗灾决策提供依据。

(九)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新闻部门按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灾情有关信息。

(十)应急资金保障组。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级应急资金和应急拨款的准备。

三、政府应急行为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启动程序为:市人民政府发布地质灾害临灾预报;地质灾害发生后,由市地质灾害救灾领导小组提议,市人民政府宣布启动地质灾害防灾应急预案。

(一)临灾应急反应。

市人民政府发布地质灾害预报后,根据预测地质灾害的大小程度和市地质灾害救灾领导小组提议,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同时通报市地质灾害救灾领导小组各专业组做好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市地质灾害救灾领导小组应加强与预报区的联络,密切注视和跟踪灾情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预报区域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做出临灾应急反应,随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变化趋势,根据灾情发展,组织避灾疏散,平息谣传或误解,保持社会安定。

(二)地质灾害发生后应急反应。

中小型地质灾害,由地质灾害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大型以上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分别快速启动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了解灾情,确定应急规模,并立即组织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灾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及地质灾害救灾领导小组接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及时赶赴现场,迅速了解灾情,立即报告上级并通报有关部门,必要时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应急组织,安置和疏散灾民;组织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助;接待安置求援人员及救灾物资,平息灾害谣传和误传,解除群众恐慌心理,维护社会安定。灾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跟踪、监测,预测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并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地质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汇报灾情。

四、其它有关事项

与本预案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地质灾害多发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自己的职责范围,制定行业和辖区地质灾害防灾应急预案。各专业组责任单位要根据自己的职责范围,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相应的地质灾害防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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