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文号:荆政发〔2008〕23号
颁布日期:2008-05-05失效日期:2015-03-23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荆政发〔2008〕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7〕57号),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意义与目标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荆州的必然要求。现阶段我市服务业总体上供给不足,结构不合理,服务水平低,对一、二产业的支撑作用不强,与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的总体态势不协调,已成为制约我市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适应我市的经济结构、消费结构的深刻变化,加快服务业发展已刻不容缓。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紧迫性和责任感,把加快服务业发展摆在重要位置,努力促进我市的服务业加快发展,确保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到2010年达到267亿元(年均增长12%左右,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较2005年提高36个百分点,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较2005年提高66个百分点),到2020年年均增长13%(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50%,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一半以上),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一致、与现代制造业和现代农业相配套、与城市化进程相协调、与城乡居民需求相适应,机制灵活、结构优化、开放度高、功能完善的服务业体系。

二、政策与措施

(一)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积极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上参与服务业发展。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凡国有经济退出的竞争领域,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工商登记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非公有制经济依法享受同等待遇。重点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外贸、文化、旅游、教育、卫生、科技、城市公共服务等行业和领域投资经营。放宽企业冠名条件,全面取消省、市两级冠名注册资本限制性要求,凡达到法定设立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法人,均可申请省、市两级冠名。凡新办鼓励类服务企业,只要达到法定最低注册标准均可登记注册,允许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交付。进一步减少和简化行政审批,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设定的前置许可外,任何单位不得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涉及专项审批的行业或项目,允许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向有关部门办理专项审批许可手续,方便企业及时取得准入资格从事经营活动。对特种行业要限期办理专项许可,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服务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应依法及时予以变更核准登记。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居民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等项目的所得,可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新办独立核算从事软件生产的企业,通过认定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从事国家规定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7.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鼓励类生产性服务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其他企业优惠政策按税收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政策性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紧紧抓住国家加大对服务业薄弱领域资金投入支持的机遇,建立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库,筛选好项目,积极争取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和省财政补助、贴息资金,重点支持面向“三农”的综合服务体系、就业服务体系、社会化养老体系、文化产业、技术信息服务等服务业薄弱环节和新兴领域建设。市、县两级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建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引导社会多渠道增加对服务业的投入。重点引导支持生产性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品牌培育、项目示范以及重大服务活动等。

(四)积极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服务业。加强政府、银行、企业间的沟通合作,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在独立审贷的基础上,与政府投资相配合,增加对发展潜力大、信誉度高、符合贷款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及项目的贷款。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开发适应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强对中小服务企业金融支持。鼓励服务业企业以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为纽带,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兼并和重组。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招商引资和银企洽谈活动,广泛争取多方资金投资我市服务业。

(五)实施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土地使用政策。对纳入本级管理的商贸、现代物流等行业的重点项目,对不改变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用途,经批准利用原有土地房产自行改造为物流配送中心,凡未涉及产权变更、转让的,按规定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方式有偿使用;将非经营性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不改变土地用途,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参与企业运营。退城进区企业对仓库设施进行异地新建的服务业项目,原划拨土地由市城投公司按市政府规定有偿收储。凡从工业企业中剥离出来的服务业企业,使用原企业土地,不改变土地用途并不属重建的,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凡使用荒地开发建设新建重点大型旅游项目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经政府依法批准,土地成交价款按规定扣除政府土地收益和有关税费后,可用于项目的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对列入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服务业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依法保障供地。对新产品研发、工业设计、商务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工业项目配套服务设施用地按国家的控制指标执行。服务企业有形场所土地房产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的,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

(六)建立合理的服务业价格收费标准体系。服务业(桑拿、洗浴、洗车除外)的用水、用气价格,比照工业企业用水、用气价格标准报省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执行相同价格,逐步缩小服务业照明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的差价。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执行相同价格,逐步缩小服务业照明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的差价。城市社区服务业电费按照居民用电收费标准执行。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实行差别化收费,体现优质优价。对生产性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费以及行政事业性费用,其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没有浮动幅度的要给予适当优惠。全面清理涉及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必收项目和费用标准必须向社会公开,接收监督;对擅自立项或超标准收费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收费单位领导的责任。

(七)推进服务业体制改革。加快推进金融、城市公用事业等垄断行业体制改革和机制转换,实行政企、政资、政事分开,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市场化程度,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继续深化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服务业改革,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事业单位要深化劳动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面向市场从事非基础科研、非基础教育、医疗保健、影视传媒、文娱演出等营利性业务的企业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要按照市场化运作的要求,推进投资和经营主体多元化,加快产业化步伐。加快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将其所属的运输、物业、医疗、食堂、印刷等业务逐步改造成为面向社会服务的市场主体。对隶属政府及政府部门的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要进行分类改革,加快脱钩改制,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制度;加大服务企业改革重组力度,实现服务企业规模化、集团化;依法规范发展以企业为会员主体、自发成立的市场化运作行业协会、商会,推进行业自律。

(八)加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力度。随着我国入世过渡期结束,对国家明确承诺已经开放的服务业领域,尤其是在我市具有比较优势的现代物流、商贸、文化、旅游等行业,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先进服务技术和服务理念,形成有效市场竞争,带动我市服务业整体水平的提高。建立和完善服务业项目库,创新招商引资机制和方式,扩大我市服务业利用外资规模。着力引进国际著名的大型服务业企业集团,带动我市服务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积极开展对外劳务输出、工程承包,努力扩大服务贸易规模。

(九)加快实施项目带动工作。加强规划引导,编制实施好现代物流业、旅游业、文化产业等重点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服务业发展项目库建设,选择一批市场潜力大、科技含量高、投资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重点项目,加快组织实施。大力兴办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产资料、现代物流中心。对于服务业重点规划项目在项目审核、投融资、土地使用等方面予以倾斜。

(十)大力发展和培育服务业企业集团。围绕国有企业改革和服务业布局调整中,在现代物流、旅游、文化、商贸、房地产等领域选择一批具有竞争力的服务业企业,通过上市、兼并、联合、重组、加盟等方式,发展成为具有多元化投资主体、发展潜力大、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大型企业集团,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或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和市场竞争力。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服务业发展,积极扶持一批民营中小服务企业发展。大力开展招商引资,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服务企业来荆投资开设服务企业,努力提升我市服务业的发展水平。积极筹措服务业发展引导、担保资金,对开办新兴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服务企业,分类给予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或贷款担保。

(十一)加强服务业市场监督。进一步规范服务业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假冒伪劣、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不正当竞争,保护各类服务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对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产品质量问题要及时曝光和处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沟通、自律、监督、协调功能,推动各类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形成企业诚信、市场公信的良好氛围。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监管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依法行政和主动服务意识,规范行政行为,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到指定中介机构办理验资、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性文件。严禁向服务业企业乱收费、乱检查、乱评比、乱设限。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清理、修订或废止限制服务业发展的不合理规章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加快建立多层次的服务业人才培训体系、科学的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体系、专业人才能力开发和客观评价体系。加强和完善职业技术培训,全面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素质。加快培养社会急需的信息服务、金融保险、中介咨询、现代物流、旅游等方面的人才,有计划地在我市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服务业紧缺专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专业学校,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和创业型人才。积极引进优秀人才,对国内外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到荆州工作,采取户口迁移自由、来去自由的流动方式,人员编制、工资收入分配等按现有的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政策执行,妥善解决社会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等问题。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为服务业从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将服务业优秀人才纳入每年的高层次人才出国培训资助计划。

(十三)鼓励服务业引进先进技术。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新型业态,改造传统服务业,拓展新兴服务业,推进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组织形式和方式的发展。积极引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广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提高服务水平。

三、指导与协调

(一)建立服务业发展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市政府定期召开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分管副市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服务业发展联席工作会议,了解掌握全市服务业发展动态,研究解决制约服务业发展的战略性、全局性和关键性问题,制定协调落实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每年有针对性地推进涉及全局的若干重点工作。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促进机制。

(二)进一步充实强化市、县两级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职能,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县两级发改部门,配备专门办事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研究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建立和健全服务业统计调查网络,加强服务业行业统计,改进服务业企业统计核算水平。要加强服务业运行监测分析,完善部门间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服务业发展动态。自2008年起把服务业发展纳入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考核的内容,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四)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制定和细化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强化服务意识,大力促进我市服务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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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八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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