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开发区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的意见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开发区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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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7-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开发区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的意见
荆政发〔2006〕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开发区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的决定》(鄂政发〔2005〕26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促进全市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开发区在实施“工业兴市”战略中的主力军作用,现就全市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等)管理和发展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开发区(工业园)建设原则和发展方向
开发区建设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坚持“三为主两致力”(以发展现代制造业为主,以提高吸收外资质量为主,以优化出口结构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致力于发展高附加值服务业)的方针,坚定不移地实施“工业兴市”战略,走新型工业化和自主创新之路,创建品牌,突出产业特色,全面推进开发区环境创新、体制创新、科技创新,不断增强开发区综合竞争力,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促使开发区尽快发展成为我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示范区,现代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区,发展外向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各级自办工业园必须坚持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和保护环境的原则,立足特色,依托龙头企业,延伸主导产业,为发展产业集群和建设新农村做出贡献。
二、规范开发区设立程序和管理工作
(一)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两级审批制度设立开发区。县市区设立开发区和调整开发区(包括旅游度假区、工业园)的名称、区位、区域面积、级别,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向市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市发改委)提交《决定》中明确规定的相关材料及附件。市开发区管理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并按照审批条件,认真审核后,向市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
(二)已设立开发区的县级政府必须明确开发区(工业园)的行政管理边界范围和业务管理边界范围,并按《决定》要求编制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并按程序报批。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编制和实施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负责各项规划的统一管理与实施。
(三)建立健全开发区经济社会统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制度,市发改委、市统计局要定期对开发区进行统计抽样调查和监督检查,督促开发区按全省开发区年度考评制度要求,完善统计和档案资料的管理体系。
(四)开发区(工业园)应将区内重大引进、开工、投产项目,重大融资活动,机构和人事调整情况等,以专题或简报形式及时报市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同时,县市区发改部门要积极参与同级开发区的规范性管理。
三、进一步深化开发区(工业园)体制改革
(一)开发区与所在行政区逐步实行管理区域、机构和职能分开,倡导和推行独立设区。设在城区(县城)的开发区(简称城区型)应逐步从区镇(办事处)合一的管理体制过渡到开发区管委会单独设立,独立运行;与乡镇合一的开发区(简称乡镇型),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开发区办事机构,配备专门的编制,逐步过渡到独立运行。理顺城南开发区、〖HT3,5〗氵〖KG-*3〗危〖HT3〗水度假区的三级行政关系,优化管理模式。
(二)建立健全开发区(工业园)管理机构,赋予相应职权。一是开发区须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按照鄂政发〔2005〕26号文件精神实行机构高设和领导高配。管委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同级人民政府应授权管委会对开发区范围内的经济和行政事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以增强其组织协调能力。巩固和充实荆州开发区的审批职能,除国家明文规定不能下放的权限以外,未经政府批准,部门不得上收已下放的权限;对城南等条件成熟的开发区,逐步将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通过转移、委托等方式下放给开发区相关部门。二是政府职能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赋予分支机构充分的权限。三是地方和中省垂直管理部门在开发区设立管理或工作机构、核定有关人员编制和人事任免,应征求开发区管委会的意见。四是对发展条件较好的重点工业园,也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服务机构,并明确相应职权。
(三)省级开发区及城区型省管开发区要逐步构建一级完整的财政体制,乡镇型开发区应建立开发区财政专户,实行激励型的财政政策,加快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
(四)全面推行代办制和开发区一条龙服务。逐步做到开发区内企业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在开发区办理。
四、强化对开发区(工业园)的政策扶持
(一)从2006年起,开发区内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新增部分全部留开发区使用;开发区新增工商四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市县留成收入全额留用于开发区。开发区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凡能留在开发区的尽量留在开发区使用。本地企业原在开发区或在开发区迁建、扩建的,实行开发区与地方财政税收分成。
(二)开发区(工业园)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凡具备条件的,优先列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先安排建设资金。重大利用外资项目,经批准优先列入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三)各地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开发区(工业园)规划范围内安排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对开发区实行统收分流和最优惠的收费政策。各职能部门和事业单位执行行政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规定,要通过开发区管委会向企业公布收费的法定标准和依据,由开发区管委会或服务中心按最低标准统一收费,然后分流有关部门。
五、加强对开发区(工业园)工作的统一领导
(一)成立荆州市开发区(工业园)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研究制定促进开发区(工业园)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开发区(工业园)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加强对开发区(工业园)的动态管理,组织年度考核工作;初步审核和申报新设立开发区。荆州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工业、城市建设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协助处理发展和改革、工业的副秘书长和市发改委、编办、经委、建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工商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科技局、环保局、旅游局、统计局、质监局、规划局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发改委副主任曹建华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与原市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开发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落实全市开发区(工业园)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全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发展规划和建设总体规划;负责设立各级各类开发区的初审和申报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开发区(工业园)发展,协调解决开发区(工业园)建设中的问题;负责各类不符合发展要求的开发区(工业园)的清理和申报撤销工作;负责对全市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发展的监督工作,查处违反开发区发展相关政策法规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市开发区(工业园)的年度考评和动态管理,并组织全市开发区(工业园)的培训、经验交流和学习考察;负责各级各类开发区发展建设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为市政府提供决策依据;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
(二)建立全市开发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发改委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参加,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协调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问题。
(三)每年对全市开发区(工业园)进行一次考核。重点对开发区(工业园)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基础设施投入、招商引资中形成固定资产额)、工业增加值、出口交货值、财政税收、单位用地面积投入产出比和旅游度假区的基础设施投入、旅游项目投资、旅游人数、旅游收入等主要指标及其增长速度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制定。
(四)设立荆州市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市政府每年筹措一定资金,作为市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全市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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