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度目标考评及2004年度目标制订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度目标考评及2004年度目标制订工作的通知

汴政〔200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了做好2003年度目标考评及2004年度目标制订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度目标考评及2004年度目标制订工作的通知》(豫政〔2003〕53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3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工作

2003年度目标考评工作以新修改制定的《开封市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和《开封市招商引资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汴发〔2003〕8号)为依据,本着客观公正、科学可行、突出重点的原则,综合运用调查、统计方法,充分体现目标管理考评的严肃性、科学性,发挥目标管理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

(一)考评程序

1.对县区的考评

(1)自查自评。各县、区结合年度工作总结,逐项对照检查年初与市政府签订的各项责任目标、汴政〔2003〕15号文分解追加目标、汴发〔2003〕7号文下达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的完成情况,实事求是地向市政府写出自查报告、填写《开封市2003年目标管理年终自查考核表》(样表附后),于2004年1月20日前各一式5份报送市政府目标办。

(2)考核认定。市政府目标办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完成目标情况进行考核认定。

(3)综合评定。在抽查核实的基础上,市政府目标办计算出各县、区目标的综合考核总得分(总基分与综合考评奖励分之和),并进行综合排序,提出考评、奖惩意见,报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2.对市直各部门的考评

(1)自查自评。各有关责任单位结合年度工作总结,逐项对照检查年初与市政府签订的责任目标、汴政〔2003〕15号文分解追加目标、汴发〔2003〕7号文下达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的完成情况,实事求是地向市政府写出自查总结报告、填写《开封市2003年目标管理年终自查考核表》,各工业、商业局委于2004年1月20日前各一式5份报送市政府目标办,其余单位2004年1月15日前各一式5份报送市政府目标办。

(2)考核认定。对市直各部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认定,属职能工作的责任目标由本部门实事求是地核实认定;主要经济指标、公共责任目标和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目标由市政府目标办组织有关部门考核认定。

(3)综合评定。2004年2月10日前由各位副市长召集分管单位听取工作汇报,全面评议各单位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肯定成绩,查找问题。在此基础上,根据各责任单位自查情况,有关业务审定部门的认定意见和市政府主管领导的评价意见,由市政府目标办进行综合汇总后,按有关规定计算出各责任单位的年度目标综合考核总得分(总基分与综合考评奖励分之和),分类分口排序后按规定比例提出考评奖励意见,经征求市监察局、审计局、计生委和综治办意见后,报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3.省政府下达目标的自查核定和材料上报

省下达目标的自查核定工作关系到省政府对我市全年目标的考核认定和全年工作的整体评价,事关重大,承担省下达目标的各有关单位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切实做好对所承担目标的全面自查工作,实事求是地核定目标的完成数字和结果,经得起上级考核。各有关单位的自查核定结果均要以正式公文形式,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经主管市长审查认可后,一式3份于2004年1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目标办。市政府目标办对上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后,写出自查报告报送省政府。

(二)奖惩

奖惩工作原则按照以精神鼓励为主、集体单位荣誉为主的要求实施。

1.对县区的奖励。对完成责任目标成绩突出、综合考核总得分位居前3名的县郊和前2名的城区,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完成年度责任目标先进单位”称号。

2.对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直属县级单位和国家、省属驻汴单位的奖励。对全面完成责任目标,政绩突出、勤政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好、综合考核总得分位居前列的单位按照市长分工分口确定30%(四舍五入)的责任单位,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完成年度责任目标先进单位”称号。

3.对个别有重大贡献、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位,由市委、市政府给予特别奖励。凡荣获“完成年度责任目标先进单位”称号的县区、市直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党政正职),由市委、市政府颁发“完成年度责任目标先进责任人”荣誉证书。

4.惩戒。对因主观原因未完成当年责任目标,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综合考核总得分低于90分的县区和市直责任单位,由市委、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对在目标自查总结中有虚报浮夸,或在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现象的县区和市直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获奖单位由市委、市政府发表彰决定,并颁发奖牌。考评结果送市委组织部。

5.对招商引资责任目标的单项奖惩,按照汴发〔2003〕8号文件规定实施。

(三)考核时间安排和考核认定工作的具体分工

1.考核时间安排。

各县区和各工业、商业局委的自查自评结束时间为2004年1月20日;其余各部门的自查自评结束时间为2004年1月15日;全市考评工作于2004年2月底前结束。

2.考核认定工作的具体分工。

市统计局:凡属统计范围的各项责任目标;

市计委:重点建设项目目标,国债项目和列入省“十五”计划的重大建设项目按计划实施情况;

市经贸委:新产品开发目标,技改投资目标,安全生产目标,引进内资目标和引进500万元以上项目目标;

市财政局:财政收入目标,教育投入和教师工资发放目标,农村税费改革目标;

市国税局、地税局:乡镇企业入库税金目标,商业流通部门上交税金目标;

市外经贸局:出口创汇目标,实际利用外资目标;

市农林局:农民负担目标;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目标,失业养老保险费缴交目标,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城镇失业率目标,“4050”人员安置目标;

市信访局:信访目标;

市环保局:环境保护目标;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目标,住房公积金缴交目标;

市计生委:计划生育目标;

市建委:小城镇建设目标;

市教育局:教育投入和教师工资发放目标;

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目标;

市人事局、编办:控编和机构改革目标,机关人员分流目标;

市司法局:普法和依法行政目标;

市监察局:整顿企业经营环境目标,廉政建设目标;

市综治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

市文明办:精神文明建设目标;

军分区:武装工作目标。

上述各考核认定单位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积极负责地做好考核认定工作,把平时掌握的情况与年底总评有机结合,突出重点,不搞层层检查、重复检查。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各考核认定单位的考核认定结果,要以本单位正式公文形式,于2004年2月10日前一式3份报送市政府目标办。考核认定结果报市政府目标办后,无特殊原因,任何单位不得变更考核结果。

(四)工作要求

1.目标管理年终考评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要求高的重要工作。希望各责任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以严肃认真、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这项工作。

2.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对有虚报浮夸现象的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3.承担有考核认定责任的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目标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搞好考核认定工作,切实做到无遗漏、无偏差、无失误。

4.市政府目标办要加强对考核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部分考核认定单位进行重点抽查,确保考核认定工作客观公正、真实可靠。

二、关于2004年度目标制订工作

总的要求是: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市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在认真分析总结去年工作的基础上,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跳起来摘桃子”的原则,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经济工作,以招商引资(内、外资)为重点,建立以质量和效益指标为核心的科学的指标体系。目标的制订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科学合理,不面面俱到。

(一)关于县、区目标的制订工作

1.目标体系内容。为确保全市国有企业改革、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快城镇化步伐、强化招商引资、加大就业和社会保障力度等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由市政府目标办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出目标草案报市政府审定。

2.分解协调。经市政府审定的目标方案需要分解协调的由有关单位归口协调,并将分解情况报送市政府目标办。市政府目标办负责责任目标的衔接草签。

3.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长与各县(区)长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关于市直各部门目标制订工作

1.目标体系内容。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经济工作、招商引资、重要工作部署由本单位承担和落实的事项;本单位的主要职能工作,当年要抓的重点工程、项目,主要业务指标在全省应保持和争取的位次等。

2.目标的制订。各单位根据目标制定要求和上述内容提出本单位目标建议,于2004年2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目标办;招商引资、精神文明、廉政建设等共同目标由市政府目标办协调有关部门统一制订,一并纳入各单位目标体系中;省下达目标中需要分解的目标和其它需要追加的事项,由市政府目标办负责分解协调、追加下达。市政府目标办负责对各单位上报的目标建议进行初审,编制出目标草案,并报主管市长审定。经主管市长审定后的目标草案,由市政府目标办负责衔接草签。需要协调的目标由有关单位归口协调。

3.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各位副市长与分管各单位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其余市直单位的招商引资责任目标由市委、市政府行文下达。

附件:开封市2003年目标管理年终自查考核表

二○○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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