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股份制和民营农村沼气技术服务体系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4-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股份制和民营农村沼气技术服务体系的意见

洛政〔2006〕55号2006年4月1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沼气建设工作的意见》,促进我市农村沼气建设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鼓励发展股份制和民营农村沼气技术服务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村沼气技术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

发展农村沼气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措施。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沼气建设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沼气建设步伐。截止去年底,全市已发展户用沼气8.2万户,基本实现了县县有沼气、乡乡有示范。2006年提出在全市发展户用沼气6万座,到2010年达到46万座、使35%以上的农户用上沼气的奋斗目标。但是,在沼气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农村沼气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滞后,适应不了当前沼气快速发展的需要;沼气综合利用技术推广不到位,影响了沼气综合效益的发挥;一些地方重建设轻管理,潜在有不安全因素。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沼气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搞好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是服务沼气用户、提高综合效益、促进沼气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做大做强沼气产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迫切需要。而股份制和民营沼气技术服务体系具有机制灵活、功能完善、覆盖面广、生命力强等众多优势,是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载体,是推动农村沼气发展的主要力量。因此,各县(市、区)要站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股份制和民营农村沼气技术服务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快股份制和民营沼气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步伐,尽快在全市形成以股份制和民营为主体的健全完善的农村沼气服务体系。

二、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

我市沼气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以为农民提供全方位技术服务为切入点,以鼓励发展股份制和民营沼气服务组织为主体,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满足农民需要的农村沼气技术服务体系,有效解决农村沼气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促进农村沼气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目标任务是:2006年建成股份制或民营区域性农村沼气物业服务公司(站)20个,农村沼气服务协会300个,村级沼气服务店300个,沼气技术服务覆盖率达70%以上。争取利用三年时间,全市建成区域性农村沼气物业服务公司(站)70个,农村沼气服务协会和村级沼气服务店1800个以上,沼气技术服务覆盖率达100%,形成市、县(市、区)有管理机构,区域有物业公司(站),乡镇、村有服务组织,上下贯通、左右相连、专群结合、功能齐全、运转自如、服务高效的农村沼气技术服务体系。

三、发展股份制和民营沼气服务体系应遵循的原则

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随着农村沼气事业的快速发展,建立完善股份制和民营沼气技术服务体系已成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各县(市、区)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发展沼气服务体系,特别是股份制和民营沼气技术服务体系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与沼气建设同规划、同布局、同安排、同实施,要结合沼气辐射范围,合理设置服务网点,既要保证农民能够享受到快捷有效的服务,又要考虑到技术服务组织的效益和发展。

2.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对股份制和民营沼气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的宣传和引导,积极给予政策、资金扶持,坚持群众自愿,不得搞行政命令,更不能大包大揽。要引导服务组织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为农民提供服务中获得效益、发展壮大。

3.公益性职能与社会化服务分离。农村沼气发展是一项社会事业,既有公益性职能,又有服务性工作。在沼气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中,规划、培训、管理等公益职能由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股份制和民营沼气服务体系主要承担沼气建设施工、物料供应及运行维护等任务,实行有偿服务。两者要职能明确,责任清晰,各尽其责,搞好服务。

4.多形式发展,多元化服务。沼气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应因地制宜,多形式发展,不搞千篇一律,可以独资经营,也可以股份合作,可以集体组织,也可以协会领办,但不管采取哪种形式,只要能为沼气发展和农民提供全方位服务,政府都要给予鼓励和支持。

四、大力发展股份制和民营沼气技术服务体系

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典型示范,稳步推进”的总体思路,2006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股份制和民营沼气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形式是:

1.加快建设区域沼气物业服务公司(站)。各地要根据沼气发展的规模和数量,积极鼓励发展沼气物业服务公司(站)。一般要求8000—10000个沼气用户建立一个物业公司(站)。沼气物业公司(站)要有固定的服务场所、通讯工具和能够从事建池、维修、管护、监测等仪器设备,其一线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市、县农村能源部门培训,并取得国家沼气工资格证书,其中中级工要占一定比例。沼气物业公司(站)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市场运作、企业管理,主要承担建池施工、建后维修、技术指导和运行维护等服务。并按照用户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建池农户协商、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可根据合同向用户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物价部门要逐步加以规范。

2.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协会。在沼气发展比较集中的地方,以有资质、懂技术、会管理的人员为依托,组建农村沼气协会。协会主要为会员提供简易的技术指导和维修服务,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技术咨询。协会要取得有关部门的合法认定,要有完善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体现为农民服务的内容和要求。在农民自愿前提下,吸纳沼气用户加入协会,可以对入会成员收取一定服务费用。

3.积极建立村级沼气服务店。在沼气发展重点村,要积极开设沼气服务店。沼气服务店主要承担农户配件供应和简易维修,并保持与物业公司(站)联系,随时进行信息沟通,保证农户维修需要。服务店可以依托物业公司(站)建立连锁店,也可以依托现有的农资供应门市兼设,还可以通过培训沼气技术人员新办,但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要承担起为农户提供服务的职能。

4.大力开展沼气信息服务。建立完善沼气信息服务体系,是农村沼气技术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各地要以农业信息服务网络为平台,建立专业网站,开设服务热线,安排专家轮流值班,随时受理农民咨询,处理应急事件,解决农民在沼气建设和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发展股份制和民营沼气技术服务体系创造良好环境

1.鼓励发展沼气物业公司(站)。凡组建沼气物业公司(站)的,工商部门要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便利和优惠,降低办证门槛,优先予以登记办理。在第一年试运行期间,政府可根据公司(站)与农户签订的合同数量和对农户的服务质量,给予适当补贴。对物业公司(站)利用沼渣、沼液进行肥料深加工的,金融部门要在设备购置和流动资金上给予贷款支持,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农村能源部门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物业公司(站)承担沼气建设施工任务。

2.大力支持农村沼气协会和服务店建设。对成立农村沼气协会或沼气服务店的,工商部门在政策范围内优先办理有关证照,减少相关费用的收取。民政部门在沼气协会的注册、管理等方面提供便利和支持。在前两年试运行期间,财政部门可依据沼气协会发展会员的数量和对农户服务的质量,给予补贴。

3.加大培训力度。市、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要免费对沼气物业公司、协会、服务店的从业人员,开展建池、管理、维修、安全和沼气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其服务技能,培训费用由政府从财政预算中列支。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技能鉴定工作,对物业公司(站)、沼气协会、服务店从业人员在技能鉴定过程中,只收工本费。

4.完善扶持政策。鼓励农业系统“事业编制、企业管理”的单位整体转移为农村沼气物业公司(站),市、县(市、区)财政要为其无偿提供一定数额的发展基金。鼓励财政供给单位整体过渡为农村沼气物业公司(站),三年内财政经费不减,三年后按企业管理。鼓励各商业公司积极参与农村沼气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沼气连锁服务网络,打造连锁经营品牌。

5.建立奖励机制。鼓励加快沼气技术服务体系建设,2006年度对于按照标准新建的物业公司(站),前5名每个奖励1万元,前15名每个奖励5000元。对于新建的农村沼气协会或服务店,前30名每个奖励1000元。鼓励沼气物业公司(站)扩大建设规模,提高服务能力,每建成200座沼气池奖励一套施工模具,每签订3000户服务合同奖励一台吸浆泵和一个储浆罐,每签订10000户服务合同,奖励一台沼气服务专用车辆。

6.加强组织领导。发展农村沼气技术服务体系,事关沼气产业的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发展股份制和民营沼气技术服务体系作为农村沼气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同时,要高度重视市、县(市、区)农村能源站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使其能够承担起沼气产业的发展规划、建设指导、人员培训、行业管理、质量检测、技能鉴定等任务。主要领导要深入实际,认真搞好调查研究,解决体系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和指导,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为农村沼气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服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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