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食品安全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食品安全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百政办发〔2008〕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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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6-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食品安全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8〕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食品安全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等食品安全工作四项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六月六日
百色市食品安全联席办公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市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办公会议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办公室拟定议题,市食安委主任同意后召开,市食安委主任、副主任、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参加,必要时邀有关县(区)、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列席,所有应参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
二、联席办公会议的议题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县(区)人民政府的建议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确定。
三、联席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和解决全市重大食品安全工作事项,贯彻落实上级政府食品安全政策法规和重大的食品安全监管活动,安排部署跨部门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和联合执法活动,讨论重大的食品安全案件,整合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和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也可根据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的要求和建议,统筹研究和部署某一部门的重大食品安全专项工作,统一协调和协助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四、联席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视具体情况进行安排。
五、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联席办公会议召开前,要准备好相关材料,汇报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关重大食品安全监管活动需要相关部门予以配合行动的,应提出书面建议方案,提前告知市食安委办公室,经报请市食安委负责人同意后正式列入会议议程。
七、联席办公会议后,相关单位要及时起草会议纪要,经市食安委审签后印发。
百色市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制度
为了及时准确收集、反馈食品安全信息,保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时效性、真实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向相关部门和市食安委办公室报告,做到及时、准确反馈信息,为向社会发布信息提供依据。
二、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主管部门要配备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理论水平高的专职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资料整理、情况反馈等工作,并随时向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由市食安委办公室发布,一般事故由相关部门发布。
四、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五、信息发布的内容:事故造成人员伤病亡及中毒人数;事故应急救治及采取措施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六、信息发布的范围:
(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向成员单位通报;
(四)向社会公开发布。
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来源:发生单位报告、群众举报、监管部门收集报告等。
八、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方式:通过电视台、报纸、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九、信息发布程序:
(一)由事故发生单位、相关部门及群众举报填写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表,上报市食安委办公室。
(二)市食安委办公室和各相关部门根据报告情况,迅速调查核实后,根据事故的轻重,分级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百色市食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制度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整合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行动于每年上、下半年各开展一次,由市食安委统一部署,市食安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联合执法小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和各部门有经验、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组成。必要时特邀市执法监督机关负责人参加。
三、联合执法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部署;
(二)监督各级各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督促各县(区)和市相关部门完成食品安全监管计划任务;
(三)检查、评估各地、各单位食品安全状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监督落实;
(四)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整顿食品市场秩序,查处假冒伪劣食品案件;
(五)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追究食品安全事故中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完成市食安委办公室安排的临时联合执法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
四、参与联合执法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准备好执法工具、证件和法律文书,服从市食安委办公室和带队领导的统一协调指挥,不得擅自行动。
五、联合执法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执法,涉及分段监管范围的具体案件,由分段监管责任部门负责牵头查处,相关执法部门予以配合。
六、联合执法中遇到重大、复杂情况,必须向市食安委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报告;需要出动武警公安人员协助工作的,按规定进行报告。
七、联合执法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法执法、违规执法行为,由市食安委办公室向其所在单位通报,由所在单位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百色市食品安全工作督察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保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发挥综合监管效能,有效防止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食安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履行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职能。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督察督办的对象是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具有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督察督办内容。
(一)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决定或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人大、政协关于食品安全的议案、建议、提案等办理情况;
(五)有关部门反馈和群众投诉、举报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情况;
(六)市食安委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七)市食安委办公室批办事项落实情况;
(八)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九)食品安全信息反馈情况,新闻媒体批评、意见或建议整改情况;
(十)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案件的报告以及查处进度和处理情况;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和需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五条督察督办方式。
(一)日常催办。根据确定的催办事项,采用电话或函件催促相关责任部门予以完成。
(二)现场督察。督察人员对相关责任部门进行现场督察,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随机抽查。采取不打招呼、不定时间进行抽查。
第六条督察督办程序。
(一)立项。由市食安委办公室填写“百色市食品安全工作督察督办立项申请书”,提出拟督察督办事项及方式,报市食安委主任审批。
(二)告知。确定现场督察督办的,由市食安委办公室以函件形式通知相关责任部门。
(三)实施。现场督察和随机抽查由市食安委办公室根据主任或副主任批示,组织人员进行实施;函电督办由市食安委办公室发函发电督促相关部门完成督察督办事宜。
(四)总结。督办人员在完成督办事项2日内,将督办情况书面报告市食安委办公室。
(五)通报。市食安委办公室以《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专题报告、情况通报等形式对督察督办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第七条督察督办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及时、准确、高效。
(三)激励与惩处相结合。
第八条督察督办人员职责。
(一)督察督办人员应如实了解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要求和时限要求。
(二)督察督办人员应对督察督办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追踪,落实整改措施。
(三)对不宜公开的督察案件,要严守机密,防止因泄密给工作造成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
第九条各成员单位对督察督办工作的落实情况是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成绩突出的,将予以通报表彰;对不能按照要求完成任务的,将取消该单位和分管领导当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评优评先资格;对不能及时完成督办事宜甚至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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