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5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开展2015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新广出办发〔2014〕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
为加强对复制业的监督管理,掌握复制业发展状况,根据《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5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改革、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推动我国复制业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通过年度核验及时、准确了解复制单位基本现状和全行业目前发展基本情况;进一步完善复制单位分类评估机制,鼓励优势企业建设成为国家示范企业,充分发挥引导辐射作用;强化复制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对严重违规、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复制单位坚决不予年度核验,为复制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年度核验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包括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光盘复制单位(含只读类、可录类)、磁介质复制单位及其他介质复制单位。
三、时间及组织要求
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应在2015年3月底之前完成。2015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指导,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复制单位须报送的材料
复制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一式两份):
(一)《2015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表》(见附件1)。
(二)自检报告。内容包括遵守国家有关复制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及奖惩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省级以上行业培训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设备状况及产品质量情况;生产经营及效益情况;对年度核验期内的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光盘复制单位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报送样盘情况;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的情况;年度核验条件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三)《复制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限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等有关企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五、年度核验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准予年度核验。
1.属于经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光盘复制生产、磁介质复制业务及其他介质复制的单位,复制单位符合《复制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关于设立复制单位基本条件要求;
2.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复制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年度核验期间没有被处以停业整顿及以上行政处罚;
3.具备与复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复制设备及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相关国际通用标准;
4.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已按规定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报送SID码样盘(须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核实,联系人:高翔,联系电话:0755-83196000转81212);
5.按规定已向新闻出版广电统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1.不具备《复制管理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条件的;
2.因违反规定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的;
4.不能正常开展复制经营活动的;
5.存在其他违法嫌疑活动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间,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暂缓年度核验的复制单位进行整改。暂缓年度核验期满,达到要求的予以通过;仍未达到要求的,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可注销该单位的复制经营许可证。
(三)对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复制单位,经书面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可注销该单位的复制经营许可证。
六、工作重点
(一)各地要把本次年度核验工作与复制日常监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认真检查辖区内各复制单位执行复制委托书制度、光盘来源识别码(SID码)蚀刻制度情况以及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报送样盘情况。
(二)各地要对两年以上未更新蚀刻SID码的复制单位(见附件2)经营情况进行重点核实,开展实地核验检查,对不符合复制经营条件的,要按规定进行处理;对存在使用无码或异型码模具进行复制等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各地要鼓励符合条件的光盘复制单位积极申报国家光盘复制示范企业。对已经成为示范企业的单位(见附件3)要开展实地检查评估,了解实际状况,对不符合条件的示范企业要提出是否保留示范企业称号的处理意见,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行核准。
(四)对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从事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单位,要主动走访了解其经营状况,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完善相关单位的管理档案。
(五)各地要将年度核验工作与统计年报工作统一部署、同步实施、按期上报。统计年报工作有关具体要求请登录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www.ppsc.gov.cn)查询。
七、工作程序
(一)2015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进行,各地要对本辖区(本系统)的年度核验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核验的实施细则。
(二)凡参加核验的复制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准确填写《2015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表》,经主管单位(无主管单位的除外)审核同意后,于2015年1月15日前将年度核验材料报至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三)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各复制单位上报的材料按上述范围、条件进行认真的审查(核),严格把关,并有重点地进行实地检查。各地要根据年度核验和日常监管情况完善监督管理档案。
(四)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15年2月底完成对所辖复制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并将年度核验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编写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总结报告。报告中应包括本次年度核验的工作情况、本地区复制业的基本情况、注销(吊销)复制经营许可证情况、示范企业检查评估情况、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发展的考虑等内容。
(五)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须于2015年3月底前将年度核验工作总结报告和前述各复制单位年度核验所报送的材料(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报送至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在开展2015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中遇有情况和问题,可随时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刷发行司联系。
附件:1.2015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表
2.两年内未蚀刻光盘来源识别码(SID)光盘复制单位名单
3.国家光盘复制示范企业名单
关于开展2015年复制单位
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2014年12月25日浏览次数:261次[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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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出办发〔2014〕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
为加强对复制业的监督管理,掌握复制业发展状况,根据《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5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改革、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推动我国复制业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通过年度核验及时、准确了解复制单位基本现状和全行业目前发展基本情况;进一步完善复制单位分类评估机制,鼓励优势企业建设成为国家示范企业,充分发挥引导辐射作用;强化复制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对严重违规、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复制单位坚决不予年度核验,为复制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年度核验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包括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光盘复制单位(含只读类、可录类)、磁介质复制单位及其他介质复制单位。
三、时间及组织要求
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应在2015年3月底之前完成。2015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指导,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复制单位须报送的材料
复制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一式两份):
(一)《2015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表》(见附件1)。
(二)自检报告。内容包括遵守国家有关复制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及奖惩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省级以上行业培训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设备状况及产品质量情况;生产经营及效益情况;对年度核验期内的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光盘复制单位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报送样盘情况;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的情况;年度核验条件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三)《复制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限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等有关企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五、年度核验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准予年度核验。
1.属于经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光盘复制生产、磁介质复制业务及其他介质复制的单位,复制单位符合《复制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关于设立复制单位基本条件要求;
2.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复制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年度核验期间没有被处以停业整顿及以上行政处罚;
3.具备与复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复制设备及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相关国际通用标准;
4.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已按规定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报送SID码样盘(须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核实,联系人:高翔,联系电话:0755-83196000转81212);
5.按规定已向新闻出版广电统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1.不具备《复制管理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条件的;
2.因违反规定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的;
4.不能正常开展复制经营活动的;
5.存在其他违法嫌疑活动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间,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暂缓年度核验的复制单位进行整改。暂缓年度核验期满,达到要求的予以通过;仍未达到要求的,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可注销该单位的复制经营许可证。
(三)对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复制单位,经书面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可注销该单位的复制经营许可证。
六、工作重点
(一)各地要把本次年度核验工作与复制日常监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认真检查辖区内各复制单位执行复制委托书制度、光盘来源识别码(SID码)蚀刻制度情况以及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报送样盘情况。
(二)各地要对两年以上未更新蚀刻SID码的复制单位(见附件2)经营情况进行重点核实,开展实地核验检查,对不符合复制经营条件的,要按规定进行处理;对存在使用无码或异型码模具进行复制等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各地要鼓励符合条件的光盘复制单位积极申报国家光盘复制示范企业。对已经成为示范企业的单位(见附件3)要开展实地检查评估,了解实际状况,对不符合条件的示范企业要提出是否保留示范企业称号的处理意见,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行核准。
(四)对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从事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单位,要主动走访了解其经营状况,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完善相关单位的管理档案。
(五)各地要将年度核验工作与统计年报工作统一部署、同步实施、按期上报。统计年报工作有关具体要求请登录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www.ppsc.gov.cn)查询。
七、工作程序
(一)2015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进行,各地要对本辖区(本系统)的年度核验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核验的实施细则。
(二)凡参加核验的复制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准确填写《2015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表》,经主管单位(无主管单位的除外)审核同意后,于2015年1月15日前将年度核验材料报至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三)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各复制单位上报的材料按上述范围、条件进行认真的审查(核),严格把关,并有重点地进行实地检查。各地要根据年度核验和日常监管情况完善监督管理档案。
(四)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15年2月底完成对所辖复制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并将年度核验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编写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总结报告。报告中应包括本次年度核验的工作情况、本地区复制业的基本情况、注销(吊销)复制经营许可证情况、示范企业检查评估情况、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发展的考虑等内容。
(五)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须于2015年3月底前将年度核验工作总结报告和前述各复制单位年度核验所报送的材料(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报送至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在开展2015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中遇有情况和问题,可随时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刷发行司联系。
附件:1.2015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表
http://www.gapp.gov.cn/upload/files/2014/12/25112116760.doc
2.两年内未蚀刻光盘来源识别码(SID)光盘复制单位名单
http://www.gapp.gov.cn/upload/files/2014/12/25112116842.doc
3.国家光盘复制示范企业名单
http://www.gapp.gov.cn/upload/files/2014/12/25112116891.doc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4年12月15日
(联系人:张迁平、付东
电话:010-83138525,83138697
传真:010-83138696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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