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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4号
|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 文号:公告2012年第34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4号
2006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6月28日起,期限为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2年6月28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环氧氯丙烷(税则号列为291030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5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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