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的通报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环办函[2015]1899号
颁布日期:2015-1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环办函[2015]1899号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的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福建省、河南省、湖南省、海南省、四川省、云南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我部组织对各省(区、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进行了专项检查,其中15个项目的公众意见调查存在众多被调查者无法取得联系或表示未填过调查表、部分被调查者意见由起初支持变更为反对等问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流于形式,公众意见调查质量不高,未能充分保证公众的合法权益。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将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对15个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名单见附件)。

(二)未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责成建设单位重新开展公众意见调查工作,并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已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责成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再次开展公众意见调查工作,并将调查结果报环评审批部门备案。

上述项目相关单位应对照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按照要求认真落实整改,请省级环保部门做好上述项目整改措施的监督落实工作。各相关单位应引以为戒,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各项规定,充分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附件: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名单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h/201511/W020151126605477154189.pdf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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