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201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颁布单位:商务部文号: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78号
颁布日期:2015-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公布《201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78号

根据《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7号)、《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和《201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现发布《201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6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2种,由商务部和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相应货物的进口许可证。

(一)商务部负责签发重点旧机电产品的进口许可证。

(二)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口许可证。

二、在京中央企业申领的进口许可证由商务部签发。

三、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1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7〕360号)等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

本目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201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http://images.mofcom.gov.cn/www/201601/20160106124733214.xls

商务部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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