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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6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已于2013年7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7月26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
(2013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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