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远市清城区、清新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9-07-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远市清城区、清新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清远市清城区、清新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决定如下:

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48名;

二、清远市清新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5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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