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合并新增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合并新增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
| 颁布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13年第12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郴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合并、新增、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13年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2013年3月19日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合并新增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
2012年以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规定,组织对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许可项目12项(其中部分取消2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许可项目38项(其中部分下放管理层级25项),下放部分管理层级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项,将43项行政许可事项合并为19项;新增行政许可项目2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项。清理规范后,市本级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23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9项。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实施机关要自决定公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实施。对公布下放管理层级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现象。对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两集中、两到位”改革的要求,将其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和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进行公开审批,实施审批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明确监管责任,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并根据每一项行政审批项目的特点制定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今后新增、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市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未经审核、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得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附件:1.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2项)
2.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8项)
3.合并同类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43项)
4.新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9项)
5.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49项)
附件1
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
序号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备注
1
市水利局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2
市农业局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3
市林业局
经营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证核发
4
市统计局
统计调查项目备案
5
市城管和
行政执法局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6
市城市规划区内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7
市房产局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8
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
9
市档案局
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个人出卖、转让、赠送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
10
市无委
受省无委委托对本市辖区内(军队除外)单位或个人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含临时台)审批
部分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
序号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备注
1
市公安局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邮政局所、农村信用社)、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取消“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2
市卫生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签发
取消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附件2
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
序号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下放管理实施机关
备注
1
市公安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县(市、区)公安机关
2
市人社局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县(市、区)人社主管部门
3
市林业局
移植古树名木(城市除外)审批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4
市文广新局
设立广播电视站审核
县(市、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5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6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7
市文物管理处
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审批
县(市、区)文物管理机构
8
市卫生局
护士执业延续和变更注册审批
县(市、区)卫生主管部门
9
市煤炭局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核发
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
10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县(市、区)畜牧水产主管部门
11
渔业船舶登记发证、牌照核发
12
市农机局
拖拉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
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
13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
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
序号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备注
1
市公安局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市辖区由市核发、审验,县(市)自行核发、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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