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发展禽业生产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发展禽业生产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发展禽业生产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期,受人感染H7N9禽流感事件影响,家禽消费大幅下降,对我市禽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为保护禽业发展,促进农民增牧,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发展禽业生产的通知》(皖政明电〔201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保护种禽生产。各县区要把保护种禽生产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种禽代次,分级负责,落实财政扶持措施。对每存栏1套祖代种禽或原种种禽补贴30元,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落实;对每存栏l套父母代种禽补贴10元,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县(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二、扶持养殖和加工企业。自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7月10日,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50%贴息支持,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市财政和县(区)财政按照1:0.5:0.5比例分担;对已发放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逾期的受损企业,银行实行贷款展期。对家禽养殖、初级加工企业,免征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自2013年4月10至2013年7月1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自产自销的家禽养殖、初加工企业,免征增值税;减免家禽及禽产品检疫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地方分成部分;生产用电执行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政策。禽类加工企业自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5月10日收储的禽类产品,每储存1吨禽类产品给予50元损耗费补贴,连续补贴3个月,2013年5月10日至2013年7月10日加工企业加工禽类产品据实每吨给予50元补助。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市财政和县区财政按照1:0.5:0.5比例分担。
三、加强流通管理和市场供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各县区之间不得随意设卡,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健康畜禽及其产品的流通。动物检疫、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检疫、检验、消毒和市场管理,推行活禽定点屠宰,或在有条件的市场内划定区域,实行活禽隔离宰杀,不得随意关闭家禽交易市场,保障禽类产品的有效供给。
四、引导生产和消费。加强防控禽流感的技术指导,监督防疫、免疫工作落实,强化从业人员健康保护,提高饲养管理生产水平,推进健康养殖。广泛宣传科学防控知识,引导禽类产品健康安全消费。促进禽业恢复发展,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
五、维护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要充分认识人感染H7N9禽流感对我市禽业生产造成的严重影响,及时处理和解决禽流感防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主动关心家禽养殖、加工企业职工的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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