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黄政〔2013〕15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5月11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5月15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职责职能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出国访问、脱产学习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以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六、市政府各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七、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八、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三章依法行政
九、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组织起草和解释工作,每年年底制定下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制订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须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发布后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四章政府决策
十二、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并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十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经济运行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四、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区县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五章政务公开
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十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审核行政职权,减少审批事项、优化办事流程,及时公布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管理制度,将审批职能和审批事项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公开办理。
第六章行政监督
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委领导;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负责地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七章会议制度
二十四、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市长工作例会和市政府专题会议。
二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安排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参会人员必须超过半数。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每月根据需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安排有关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七、市长工作例会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出席,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沟通交流市政府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安排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及推进落实措施;
(二)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二十八、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按照工作分工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二十九、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和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主导意见后,提请会议研究。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工作例会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的市政府领导同志。
三十、市政府领导同志、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工作例会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工作例会、市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或报请市长签发。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精简会议的规定,切实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八章公文审批
三十三、各区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接收、不审批区县政府、各部门或负责人直接呈送的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三十四、各区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凡需要市长审批的公文,相关副市长要有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五、市政府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三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的批复,由分管市长签发或报请市长签发,重大事项的批复,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后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签发;如有必要,需报经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规范发文审核,减少发文数量、控制发文规格、压缩发文篇幅,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调整市议事协调机构领导成员,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由议事协调机构自行发文。
第九章纪律作风
三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三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负责任地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四十、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和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市政府各部门要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通畅。
四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向市长请销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请销假,并抄告市政府办公厅。
四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每月工作的预安排,由市政府办公厅统筹汇总后,印送各位领导同志。
四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活动服从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各地、各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应提前向市政府报送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一般不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出邀请。
四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扯皮、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四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四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区、县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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