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运行程序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运行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公文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处理公务的重要工具,规范公文运行程序是实现公文效用、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前提。结合当前市直机关作风整治活动的开展,针对近期个别单位发生的文件多头分送且关键内容有误、未经收文直送领导个人、以白头签报等不规范形式主送市政府以及代拟文件在部门拖延过久且未经认真把关、仓促送审等问题,为认真落实市政府领导有关批示精神,严肃行文纪律,确保公文规范、有序、高效运行,根据《国务院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皖政〔2000〕4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运行程序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

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其办公室(文秘科室)主要负责人是公文运行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高度重视公文运行管理工作,带头遵守公文运行程序和管理规范,认真落实,加强督查。尤其是重要文件要亲自撰写,认真审核把关。

各级、各部门要明确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人员具体承办公文处理和审核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工作人员岗位变动时,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确保公文安全。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公文处理、审核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公文运行规范、有序、高效。

各级、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公文责任意识,主动加强公文处理业务学习,熟练掌握公文处理规范要求,严格按公文管理规定办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二、明确公文运行程序

进入市政府办的公文应按照规定流程正向运行。

(一)收文办理的规范程序:来文签收—→登记审核—→印制并粘贴“黄山市人民政府文件处理标签”—→市政府办提出拟办意见—→市政府领导批办—→登记市政府领导批示—→转抄市政府领导批示内容,印制“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转办单”—→交有关单位办理。

(二)发文(部门代拟稿)办理的规范程序:部门代拟—→部门初核—→部门主要负责人核稿(其中:规范性文件由市法制办先行审核,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责权事项的应由有关部门或地区先行会签)—→市政府办对应处室审核—→市政府办综合审核—→市政府领导审核签发。

三、落实公文运行责任

(一)收文办理各环节的责任

1.来文签收。统一公文进口,严禁逆向送文。各地、各部门向市政府、市政府办报送公文,需统一送市政府办文电处,并严格履行签收手续,未经签收的文件不得直送领导或市政府办对应处室。市政府办其他人员接收外单位来文时,应当场审核,并按“谁接收、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将符合要求的文件转交文电处内收发签收。不符合要求的,由接收人负责联系来文单位完善。

2.登记审核。由市政府办文电处内收发办理。未登记审核的文件不进入下一环节,不得印制并粘贴“黄山市人民政府文件处理标签”。

3.提出拟办意见。由市政府办有关领导在“黄山市人民政府文件处理标签”上提出拟办意见。

4.市政府领导批办。

5.登记、转抄领导批示等工作。市政府对各地、各部门的批办件,由市政府办文电处统一登记、转办。市政府领导批示后,由市政府办对应处室将批示原件转交文电处办理登记,而后转抄交由相关部门办理。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批示原件带走。相关部门根据批示转办单要求反馈办理结果。

(二)发文(部门代拟稿)办理各环节的责任

1.部门代拟。由代拟部门有关人员拟定文稿,并认真填写“黄山市人民政府拟稿封面”(重点内容:文件标题、主送单位、抄送单位、主办单位和拟稿人姓名、时间。主送单位中的“有关部门”要逐一列出。凡与代拟稿有关的领导批示、上级文件、政策法规等拟文依据,应一并附后)。如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则在“黄山市人民政府拟稿封面”(以下简称“拟稿封面”)中间的空格处加入“办公厅”字样。

2.部门初核。由代拟部门办公室(文秘科室)主要负责人对代拟稿的法规业务、文种格式及文字内容等进行初审,并在“拟稿封面”中“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栏签署意见、姓名、时间。

3.部门主要负责人核稿。由代拟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代拟稿进行全面审核后,在“拟稿封面”的“核稿”栏中签署意见、姓名和时间(如是规范性文件由市法制办审核,主要负责人在“拟稿封面”的“会签”栏内签字。需要有关部门会签的应交由有关部门分别审核,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拟稿封面”的“会签”栏内签署意见、姓名、时间)。

4.市政府办对应处室审核。有关法规业务、文种格式及文字内容等方面的审核,由市政府办对应处室负责并签署意见、姓名、时间。涉及重要事项时,报经对应的副秘书长把关审定。

5.市政府办综合审核。由市政府办核稿人员负责综合审核并签署意见、姓名、时间。

6.市政府领导审核签发。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平行文或下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其中涉及会议纪要(含专题会议纪要)、成立或调整议事机构(领导小组)以及市政府的批复,原则上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

7.发文复核。市政府领导审核签发后,由市政府办对应处室转交市政府办文电处办理复核、登记、印制等后期工作。

四、严格执行退文制度

市政府办进一步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公文办理的退文制度。凡公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退回报文或主办单位规范完善或重新办理,由此造成工作延误的,由报文或主办单位自行负责。

(一)无特殊情况越级请示的;

(二)上行文未注明签发人或签发人不符合规定的;

(三)公文直报市领导个人的(除市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外。如属市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应在公文正文开头予以说明);

(四)“请示”不符合一文一事要求的;

(五)“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

(六)“请示”多头主送的;

(七)应直接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文的;

(八)规范性文件未经市法制办审核的,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责权事项未经有关部门或地区协商会签的;

(九)内容存在明显错误的;

(十)格式不规范的(发文字号、标题、附件、印章、联系人、主题词、用纸等);

(十一)主送市政府的上行文不足10份、其他文件不够5份的;

(十二)代拟稿未经部门办公室(文秘)负责人初审签字、部门主要负责人核稿签字的,签字不规范、不清晰的;

(十三)代拟稿封面的要素未按要求填写,拟文依据不全的。

五、强化公文责任追究

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严格的公文规范意识,坚决防止公文违规运行。要建立健全机关公文处理制度,加强对公文特别是上行文的审核把关,严格执行办文规则和规定程序,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水平和质量。市政府办将进一步加强公文运行、管理的指导与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公文处理情况进行互查抽查。互查、抽查的结果抄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市效能办。对因报送公文失误、影响公文运转秩序的,因行文不当致使公文未能及时办理而造成工作延误或损失的单位,将予以通报,并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时予以相应扣分。后果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报文或主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市政府办公厅公文运行流程图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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