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龙政综〔2013〕4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古蛟新区、永丰新区、龙雁新区、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区、漳平台湾农民创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岩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

《龙岩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7日

龙岩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闽政〔2012〕32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龙政综〔2012〕1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市、区)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市综治办、发展改革委、监察、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安监、消防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从今年起,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送消防工作专题报告,考核工作组于每年3月底2月底前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进行实地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具体考核细则每年将根据消防工作实际逐项制定。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在全市进行通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七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对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对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对本区域内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龙岩市消防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

龙岩市消防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及分值

评分标准

火灾预防

(30分)

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7分)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2分)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4分)

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消防产品监管职责。(1分)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7分)

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每年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2分)

制订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督促落实整改措施。(1分)

各级政府按时限决定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事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2分)

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化工、物流行业消防安全发展规划,实行园区(集中区)消防安全评价制度。(1分)

健全火灾隐患举报网络,制定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设立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基金,出台奖励办法,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1分)

火灾高危单位监管

(3分)

高危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认真落实省政府高位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制定安全评估指导性工作意见,落实监管措施。(1分)

火灾高危单位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评估。(2分)

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3分)

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2分)

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要求。加强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监督管理工作。(1分)

考核项目及分值

评分标准

火灾预防

(30分)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10分)

制订《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宣贯意见,每年制定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2分)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2分)

新闻媒体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及消防安全提示。(1分)

各类学校每学期开展不少于2课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社区、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组织居民至少开展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2分)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2分)

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1分)

消防安全

基础

(30分)

消防科研和信息化

(5分)

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2分)按规划完成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任务。(3分)

公共消防设施

(8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建制镇科学编制、审批并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任务。(2分)县(区)级政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消防规划编制和落实情况专项检查。(2分)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符合国家标准,定期维护保养,能够正常使用。(4分)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10分)

县级政府出台专职消防队伍招收管理规定,每年完成专职消防队员的招收任务。(4分)

重点乡镇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建立志愿消防队;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的行政村、自然村按规定逐步建立有志愿人员和基本消防装备器材的志愿消防队;企业专职队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建立。(4分)

政府出台相应措施,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项保障。(2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2分)

严格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2分)

考核项目及分值

评分标准

消防安全

基础

(30分)

灭火应急救援

(5分)

按照要求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1分)

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健全,预案完善,定期演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充足。(1分)

消防站装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1分)

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达标。(2分)

消防安全

责任

(40分)

政府领导责任

(14分)

各级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科学编制下达消防工作规划消防事业发展规划。(3分)

各级政府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两次以上消防工作联席会议。(2分)

各级政府每半年对消防工作进行一1次督导检查,每年12月20之前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3分)

各级政府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每年制定考核实施办法细则和评分标准并组织实施,将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2分)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3分)

建立并落实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1分)

部门监管责任

(12分)

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2分)

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并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台帐,定期公告检查情况(5分)

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2分)

公安机关每半年向本级政府报告消防安全形势,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3分)

考核项目及分值

评分标准

消防安全

责任

(40分)

单位主体责任

(5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达标。(1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情况的“三项”报告备案制度,积极投保消防安全公众责任险。(3分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管理员职责明确,责任落实。(1分)

经费保障(5分)

认真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及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各级财政按标准保障消防业务经费。(5分)

责任追究(4分)

制定建立并严格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并严格实施。(4分)

备注

1每发生一起较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10分;

2每发生一起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

3发生特别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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