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擅自悬挂、张贴和设置户外广告的通告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擅自悬挂、张贴和设置户外广告的通告

宁政〔2012〕14号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优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悬挂、张贴和设置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擅自在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广场、绿地、水域、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上,利用各种形式悬挂、张贴和设置各类公益性及商业性户外广告。

二、禁止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商业性条幅、彩旗、布幔广告和商业性与公益性混合制作的各类广告,禁止跨街设置拱门。

三、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及《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已经审批的户外广告,应及时维修、刷新,保持完好、整洁。

四、凡在本通告发布前,未经审批已悬挂、张贴和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天内自行清除完毕;未及时清理的,将依法依规实施清除,并对违法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市民发现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及乱悬挂、乱张贴户外广告行为的,可直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投诉。投诉电话:0593-2567567。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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