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集装箱从泉州港进出的若干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集装箱从泉州港进出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泉政文〔2015〕156号 |
|---|---|
| 颁布日期:2015-1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泉政文〔2015〕156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集装箱从泉州港进出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省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港口发展行动纲要(2014-2018)的通知》(闽政﹝2014﹞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港口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闽委办发﹝2015﹞3号)精神,立足“十三五”,立足现有码头泊位,集聚各种资源进一步促进集装箱从泉州港进出,着力做大吞吐量,推动泉州港加快发展,提升泉州港口综合竞争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至2020年,泉州港口力争完成年吞吐量1.5亿吨以上、集装箱力争完成年吞吐量250万TEU以上。2016—2020年,泉州港平均每年投建1个以上深水泊位,新增一批内外贸集装箱运力,新开辟1条外贸集装箱航线,全面提升集装箱吞吐能力,基本形成泉州港口、航线、航班、货物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
二、加快完善港口基础设施
加强港口发展规划,完善港口功能,着力打造泉州中心港区。加大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提升码头泊位等级。加快石湖作业区5-6#泊位、秀涂港区“人工岛”、肖厝作业区5-7#泊位、石井作业区16-19#泊位、泉州湾大坠航道等一批重点项目建设,并形成项目建设梯次。积极推进晋江陆地港和集装箱场站建设,发挥晋江陆地港整合航线平台功能。加强港口物流信息化建设,重点加快泉州港物流信息中心建设,全面提升港口物流企业的服务水平和综合竞争能力。积极争取泉州港入选全国主要港口名录。
鼓励加快公共码头基础设施建设。从2016年度起,对符合泉州港总体规划且在2020年底前建设完工并按规定验收合格的公共码头基础设施,包括堆场、口岸查验设施建设,改善和增加装卸设备,进行装卸技术改造的,按投资规模予以补贴:投资规模在3亿元(含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50万元;投资规模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万元;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
(牵头协调单位:市港口管理局、福建省湄州湾港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市口岸办,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晋江陆地港)
三、加快构建“海陆空”国际立体联运体系
重点推动“水陆”“空陆”联运,完善泉州晋江国际机场航空口岸国际货运业务与晋江陆地港快件中心联运接驳,与石湖、围头港联运;承接通过厦门机场、海上快运等渠道转运的国际货运业务,打造国际货运和快速物流新通道;加快建设一批物流基地或中转站,减少集装箱空箱率,降低运输成本。
(牵头协调单位:市口岸办;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港口管理局、福建省湄州湾港口管理局,晋江机场、晋江陆地港)
四、大力培育船货代等中介服务机构
积极发展船代、货代、报关、报检等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国际航运经纪公司和大型船舶公司来泉设立分支机构或设立子公司,为内外贸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由市财政局牵头协调设立“泉州船货代综合服务中心”,为我市船货代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集中办公场所,为船东和货主提供统一交易平台,及时发布相关港航信息,促进我市港航市场健康发展。
对在泉州港口岸代理集装箱装卸的船货代企业,实行如下优惠奖励政策:
(一)对入驻“泉州船货代综合服务中心”的船货代等中介服务机构2020年底前给予免收租金。入驻企业条件以及办公面积分配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委、财政局负责制定,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企业资质审核工作。
(二)鼓励船货代企业揽货从泉州港进出。从2016年度起,对代理集装箱在泉州港口岸装卸的船货代企业,当年实际代理的从泉州港进出口外贸集装箱存量部分,每标准重箱奖励30元;以上年度为基数,船货代公司年代理从泉州港进出的重箱增量部分,每增加1个标准重箱,内贸箱奖励20元,外贸箱奖励60元。
(牵头协调单位:市交通运输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港口管理局、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
五、积极培育内外贸新航线
内贸航线方面,做强做优营口、青岛、天津、上海、广州、深圳、海口等重点航线,大力拓展内陆腹地及周边地区业务,进一步凸显内贸集装箱大港的品牌效应。积极参与“南海丝路商贸物流合作圈”活动,支持安通物流与海口港的合作。外贸航线方面,在巩固现有外贸航线的基础上,重点启动开通泉州-中东直航航线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加快泉州港与“海丝”沿线主要港口缔结友好港口进程,力争2016年新开辟1条外贸航线,调研论证开通其它新外贸航线。内外贸航线结合方面,充分利用内贸航线,开通到上海、广州、深圳的内外贸同船运输,以喂给为主,逐步过渡到开通外贸直航航线。
(一)鼓励集装箱码头企业加快发展集装箱运输业务。对集装箱码头企业实行如下奖励政策:
1.对当年实际完成的外贸集装箱存量部分,每标准重箱奖励10元;
2.以上年度为基数,对集装箱增量部分,每增加1个标准重箱,内贸箱奖励20元,外贸箱奖励50元;
3.对港口作业包干费及货物堆存保管费实行市场调节,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其经营场所提前对外公布,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
(二)鼓励集装箱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在泉州港开展集装箱运输业务。
1.对在泉州港从事内贸集装箱运输的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以上年为基数,按实际完成的内贸集装箱吞吐量分档次予以奖励:
⑴对内贸集装箱年吞吐量在1万~2万(含2万)标准重箱的,每增加1个标准重箱,奖励40元;
⑵对内贸集装箱年吞吐量在2万~5万(含5万)标准重箱的,每增加1个标准重箱,奖励60元;
⑶对内贸集装箱年吞吐量在5万~10万(含10万)标准重箱的,每增加1个标准重箱,奖励80元;
⑷对内贸集装箱年吞吐量在10万标准重箱以上的,每增加1个标准重箱,奖励100元。
⑸对泉州港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贡献较大的航运企业,按实际完成的内贸集装箱吞吐量分档次予以奖励:
①对首次完成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0万(含10万)标准重箱以上的,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如下一年度完成量比上一年度增长50%(含50%)以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②对首次完成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20万(含20万)标准重箱以上的,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如下一年度完成量比上一年度增长30%(含30%)以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③对首次完成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30万(含30万)标准重箱以上的,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如下一年度完成量比上一年度增长10%(含10%)以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④对首次完成内贸集装箱吞吐量在40万(含40万)标准重箱以上的,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如下一年度完成量比上一年度增长10%(含10%)以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⑤对首次完成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50万(含50万)标准重箱以上的,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如下一年度完成量比上一年度增长10%(含10%)以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400万元。
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次年完成量如同时符合上述2个档次以上奖励标准的,只按较高档次标准予以奖励。
2.对在泉州港从事外贸集装箱运输的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以上年为基数,按实际完成的外贸集装箱吞吐量(以从泉州港报关进出口为依据)分档次予以奖励:
⑴对外贸集装箱年吞吐量在1万(含1万)标准重箱以下的,每增加1个标准重箱,奖励80元;
⑵对外贸集装箱年吞吐量在1~2万(含2万)标准重箱的,每增加1个标准重箱,奖励120元;
⑶对外贸集装箱年吞吐量在2~3万(含3万)标准重箱的,每增加1个标准重箱,奖励160元;
⑷对外贸集装箱年吞吐量在3~4万(含4万)标准重箱的,每增加1个标准重箱,奖励200元;
⑸对外贸集装箱年吞吐量在4万标准重箱以上的,每增加1个标准重箱,奖励240元。
⑹对泉州港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贡献较大的航运企业,按实际完成的外贸集装箱吞吐量分档次予以奖励:
①对首次完成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2万(含2万)标准重箱以上的,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如下一年度完成量比上一年度增长50%(含50%)以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②对首次完成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3万(含3万)标准重箱以上的,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如下一年度完成量比上一年度增长30%(含30%)以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③对首次完成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4万(含4万)标准重箱以上的,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如下一年度完成量比上一年度增长10%(含10%)以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④对首次完成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5万(含5万)标准重箱以上的,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如下一年度完成量比上一年度增长10%(含10%)以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⑤对首次完成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6万(含6万)标准重箱以上的,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800万元;如下一年度完成量比上一年度增长10%(含10%)以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次年完成量如同时符合上述2个档次以上奖励标准的,只按较高档次标准予以奖励。
3.对在泉州港进行装卸作业的中转集装箱重箱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20元/标箱,奖励对象为一程船运公司。
4.从2016年度起,对新开辟以泉州港为始发港的外贸集装箱航线(含港、澳、台本岛航线)并持续经营1年(含1年)以上,且年度不低于36航班次的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开辟以泉州港为始发港的外贸航线的航班补贴,视实际情况采取“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办法制订相应的奖励政策。
5.对由泉州港作为起运港通过省内其他港口水水中转至省外港口的,不计入集装箱完成量统计,也不进行中转补贴。
(三)鼓励陆地港为泉州港集装箱运输提供服务。对组织集装箱货源从泉州港进出或为进出泉州港集装箱提供通关查验服务的陆地港(含集装箱场站、海关查验场站),以上年度为基数,分箱量予以奖励:
1.增加箱量未超过2万标箱的,每增加1个标准重箱,内贸箱奖励5元,外贸箱奖励40元;
2.增加箱量超过2万标箱的部分,每增加1个标准重箱,内贸箱奖励8元,外贸箱奖励60元。
(牵头协调单位:市交通运输委;责任单位:市港口管理局、福建省湄州湾港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口岸办,泉州出口加工区、晋江陆地港)
六、推动重点航线货物吞吐量增长
落实目标责任制,下达泉州货物泉州港进出年度考核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发挥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重点推动进出口超5000万美元的外贸流通企业和进出口超2000万美元的生产企业进出口货物从泉州港进出的示范作用,带动外贸进出口货物从泉州港进出。由市商务局制定鼓励外贸企业进出口货物从泉州港进出扶持措施。
(牵头协调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市口岸办、市港口管理局、福建省湄州湾港口管理局、泉州海关、泉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七、巩固发展泉台集装箱航线
深化泉州港与高雄港港际合作,争取更多外贸集装箱货物通过两港间直航,把泉州-高雄航线做成“公共航班”。制定外贸大户出口货柜从泉州港启运扶持措施,有效解决泉台航线货物进多出少的问题,推动泉台集装箱航线持续发展。
(牵头协调单位:市交通运输委;责任单位:市港口管理局、市口岸办、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八、进一步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落实“三互”(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推进“单一窗口”“一站式”等新型通关模式试点工作,推广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全程无纸化、关检合作“三个一”等业务改革,持续优化口岸通关服务,复制实施自贸区政策,提高通关效率,促进查验方式、管理方式、监管体制和作业流程等方面的改革创新,进一步营造便利高效的通关环境,确保达到周边港口的通关效率水平。加大口岸查验设施建设,确保泉港、围头等联检大楼在2016年投入使用,石井作业区在国家规定的时限里验收开放。
(牵头协调单位:市口岸办;责任单位:泉州海关、泉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泉州海事局、泉州边检站、肖厝边检站,泉港区、晋江市、南安市人民政府)
九、进一步提升港口码头服务质量
在巩固内贸集装箱枢纽港地位的同时,努力拓展外贸集装箱直达航线,做大外贸集装箱份额。港口码头企业要为货主提供安全、及时、经济和文明的装卸服务,不断提高港口装卸效率,降低货损率和货差率。码头装卸业务要杜绝同质化恶性竞争,由市港口管理局和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牵头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石湖港区要对3#、4#泊位前沿和停泊水域疏浚至设计水深,确保4000TEU船舶停靠;鼓励有条件的码头公司引进大型航运公司,集中力量扶持新开通航线顺利运营;市港口管理局、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要加强对港口企业、引航、代理、拖车、拖船等相关单位收费标准的监督,努力降低班轮公司航线挂靠成本。
(牵头协调单位:市港口管理局、福建省湄州湾港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泉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太平洋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晋江太平洋港口发展有限公司、石狮市华锦码头储运有限公司)
十、开辟泉州港集装箱集疏运绿色通道
(一)市交通运输委要加强对进出港集装箱车辆的检测监控,负责指导泉州集装箱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内部自律机制,防止出现违规超载问题。对遵守行业自律和承运符合载重标准的车辆由泉州集装箱行业协会核发统一标志(统一标志的制定与使用管理办法由泉州集装箱行业协会制定)。
(二)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持有泉州集装箱行业协会核发统一标志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可采取部分抽检,避免在进出港主要通道重复查验。
(三)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与集装箱运输协会和企业的联系制度,通过走访沟通,及时了解集装箱运输信息及安全行车状况,切实加强对集装箱车队、货物代理及货主的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共建集装箱运输绿色通道。
(牵头协调单位:市交通运输委;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各县执法大队、市港口管理局、福建省湄州湾港口管理局,泉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太平洋集装箱码头公司、晋江太平洋港口发展公司、石狮市华锦码头公司、肖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十一、加快资金兑付
充分发挥政策效应作用,根据兑付条件能快则快,原则上按季兑付。国税部门要及时为集装箱货物从泉州港出口的外贸企业办理退税资金拨付,退税速度不能低于周边港口。
(牵头协调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港口管理局、福建省湄州湾港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
十二、设立泉州市集装箱从泉州港进出贡献奖
由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奖励金,对发展集装箱吞吐量作出特别贡献的航运公司、船货代、码头及外贸企业等给予奖励。(牵头协调单位:市交通运输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港口管理局、福建省湄州湾港口管理局)
本意见涉及集装箱吞吐量的当年度奖励和补贴,以上年度实际完成量为基数计算。
本意见对奖励、补贴资金实行上限控制,对同一家企业最高奖励、补贴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该企业所享受奖励、补贴资金总额的200%。
对鼓励和扶持泉州港集装箱发展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纳入市本级和奖励(补贴)对象所在县(市、区)财政预算(工商注册地不在我市的以承担进出口集装箱装卸作业的港口经营人注册地为准),由市、县(市、区)按受益财政比例负担。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原有扶持政策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市商务局负责牵头解释。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