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泉州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泉州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泉政办〔2009〕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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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2-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泉州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泉政办〔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的《泉州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二〇〇九年二月)
为认真吸取长乐市“1·31”重大火灾事故的深刻教训,切实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以公共娱乐场所为重点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近期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以降低火灾总量、减少火灾亡人数量、维护火灾形势持续稳定为目标,全面排查、集中整治以公共娱乐场所为重点的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海峡西岸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整治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基本情况清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增强;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共娱乐场所依法关闭;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力争不发生亡人和较大等级以上火灾事故。
三、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政府洪泽生副市长任组长,市公安局、财政局、文化局、广播电视局、卫生局、旅游局、安监局、工商局、消防支队等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公安消防支队,统一组织和协调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地也要相应成立的领导小组,确保火灾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整治范围
(一)影剧院、放映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酒吧、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游艺游乐场所。
(五)洗浴、桑拿、保龄球馆、旱冰场(室内)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六)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室内)。
五、必查项目
依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办理行政许可或审批情况。场所是否依法办理消防、工商、文化、治安等有关部门行政许可或审批。
(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情况。建筑物设置公众聚集场所是否符合要求。
(三)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场所是否依照规范设置建筑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必须做末端试水试验、自动启泵试验,室内消火栓必须做出水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进行主备电源切换及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报警测试)。
(四)安全疏散设施及管理情况。场所疏散总宽度、每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宽度、最远疏散距离是否符合要求;疏散楼梯设置形式是否符合规定;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应急照明数量、照度等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现象;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是否损坏、是否保持常闭状态,以及疏散门是否向疏散方向开启;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是否分开设置。
(五)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情况。是否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材料进行装修;场所内部装修材料是否符合《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GB20286-2006)》的要求;是否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使用容易误导和影响疏散的玻璃、镜子等进行装修装饰。
(六)技术防范措施应用情况。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是否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装置;需要实施出入控制的安全出口是否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七)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在位并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职情况。是否开展自查整改,《公众聚集场所基本情况报告表》自查结果填写是否属实。
六、整治措施
(一)凡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办理消防、工商、文化、治安等有关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或审批手续,擅自开业的,缺少任意一项,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关闭,从重处罚。
(二)凡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居民住宅楼和图书馆、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内,或毗邻危险化学品仓库以及建筑地下二层(含二层)以下的,一律依法责令暂时停业、限期搬迁。
(三)凡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的,一律对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当场处罚;不能立即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业整改。
(四)凡公共娱乐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五)凡公共娱乐场所消费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坚决予以清理,并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六)凡公共娱乐场所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材料进行装修,或软包、地毯、沙发、窗帘等不符合公共场所阻燃制品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不能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改。
(七)凡公共娱乐场所内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烟花或使用明火的,一律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八)凡属此次整治范围的公众聚集场所未开展自查整改、未按时上报《公众聚集场所基本情况报告表》、自查结果弄虚作假、申报不实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一律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班,存在(一)至(七)项任一项问题的,一律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七、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2月17日至2月20日)。各县(区)、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要组织本辖区内所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召开会议,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专项行动工作时间、范围、标准和要求,动员有关部门和社会各单位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二)自查整改(2月21日至2月28日)。各公众聚集场所要按照《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的要求,结合场所实际,认真开展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要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呈报《公众聚集场所基本情况报告表》。
(三)排查整治(3月1日至6月20日)。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消防、安监、文化、工商、卫生等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整治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并逐一发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对“必查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并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从严整治。同时,要以政府名义派出工作组,对辖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期间,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对各地进行督查。
(四)总结验收(6月21日至6月30日)。各级政府要对本地专项行动工作进行验收总结,对措施不落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市政府将于7月上旬组织对各地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八、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严查整治工作的具体部署,督促各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严查整治工作职责。
各职能部门:
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要保障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资金,确保全市公共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文化部门负责公共娱乐场所火灾隐的严查整治;
卫生部门负责饭店、餐饮场所火灾隐患的严查整治;
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星级酒店火灾隐患的严查整治;
工商部门负责宾馆、商场、集贸市场(室内)火灾隐患严查整治,依法注销或者吊销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制定措施,并指导、督促各级各部门专项行动的开展;加强对整治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接受群众举报查处;定期通报火灾隐患严查整治情况,及时研究整治的问题和对策;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提请当地政府实施挂牌督办;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的严查整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月定期牵头组织公安、消防、文化、工商、卫生、建设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广电部门负责督促当地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履行消防宣传教育义务,开展火灾隐患严查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火灾隐患严查整治工作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对治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行政责任追究。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切实把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谋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级领导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切实把专项行动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牵头组织公安、消防、文化、工商、卫生等部门,开展联合行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处理,联查联办。同时,加强整治信息沟通,落实联合执法机制。对决定取缔、关闭的场所,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必须吊销其核发的有关证照。
(三)严格执法,重拳整治。专项行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惩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该停业的必须停业,该取缔的必须取缔,该拘留的必须拘留。对于干扰、阻挠专项行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专项行动期间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的每一起火灾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因监管不力、把关不严,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的,要划清责任,严格倒查,严肃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宣传,把握导向。要在公众聚集场所开展以“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为主要内容的“三提示”主题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专项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要处理好依法严管与发展经济、繁荣文化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
专项行动期间,请各县(市、区)政府填写《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附后),于每月13日、28日报市消防支队,并于6月27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上报市消防支队,由消防支队汇总后报市政府。
附件: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略)
2.公众聚集场所基本情况报告表(略)
3.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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