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林业站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林业站建设的通知

漳政综〔2012〕1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乡镇林业站作为林业部门最基层职能机构,肩负着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重任,是各项林业工作的落脚点。长期以来,乡镇林业站在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的大局中发挥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我市林业站存在人员少、素质低,资源监管压力大,配套设施简陋等问题,不利于林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央、省有关稳定和加强基层林业机构建设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2012年第十一次)研究同意,现就加强乡镇林业站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足人员经费。各地要认真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48号)文件关于“立足于乡镇林业站社会公益性质和职能转变需求,科学制定人员编制核定标准,在编制内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经费足额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的要求,确保人员、经费足额到位,切实扭转乡镇林业站人员少、经费缺、工作压力大的状况,保证林业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加强护林队伍建设。各地要强化护林队伍建设,确保森林资源安全。要增加聘请护林员数量,提高护林员工资标准,力争每3000亩林地配有一名护林员。同时,每个村要指定护林信息员,县(市、区)财政每年给予信息员一定的通讯补贴,发生森林火灾、盗砍滥伐等情况,信息员要及时报告所在地林业部门。

三、改善林业站基础设施。各地要加大财政对林业站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标准化林业站建设要求,每个林业站自有办公用房要达到80平方米以上,并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电脑、传真机及有线或无线通讯设备等。

四、设立市、县级林业举报专项奖励基金。市、县级财政每年要预算一定资金,在林业部门设立“林业举报专项奖励基金”,对于举报森林火灾、盗砍滥伐林木、破坏林地、非法运输木材和猎捕、经营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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