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关于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漳政办〔2012〕197号
颁布日期:2012-08-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关于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政办〔2012〕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监察局制定的《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2日

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漳州市监察局

为规范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审核)和公共服务项目的窗口服务行为,加强行政审批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行政审批服务按照便捷、高效、规范、优质的要求运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依法进行的各类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活动。

(二)相关职能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认真履行对各类审批公共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能,对违反有关规定、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和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监管职责

(三)中心是市直各类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平台,中心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进驻中心的各类审批和公共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协调。

(四)中心管理机构对各类审批和公共窗口服务活动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1.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进驻中心各类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有关管理办法;

2.负责对进驻中心的各类审批和公共服务行为进行现场监管;

3.受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投诉,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中心各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与管理。

(五)相关职能部门对行政审批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本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再实施行政审批,也不得采取变通的方式继续实施行政审批;对已进驻中心窗口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单位一律不再受理收件;

2.负责拟订职能部门行政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

3.依法行使相关的行政审批监督职责;

4.受理服务对象的投诉或举报,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5.对窗口人员进行培训、管理、监督。

(六)行政审批项目进驻中心的各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守有关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服从中心的现场监管。

三、监管办法

(七)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驻窗口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每周不少于2次到中心窗口现场办公并审签(实行授权窗口直接审批项目的部门除外),并加强对本窗口的服务进行监督与管理。

(八)中心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窗口服务行为进行跟踪检查。通过查阅办件、受理投诉和考核评议等方式对各类服务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向有关当事人调查了解,当事人应及时予以配合。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应进驻中心事项没有按规定进驻中心的违规行为,可向行政服务中心或相关职能部门投诉。中心管理机构在收到投诉后,应根据核实的情况,及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十)中心各窗口在办理各类审批审核事项过程中,应及时公开服务内容、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办事结果,对申报材料等内容实行一次性告知,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中心管理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一)中心各窗口在办理各类事项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承诺时限要求办理,无特殊原因不得逾期,不得以任何形式吃、拿、卡、要。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心管理机构应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予以纠正或依法依规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十二)行政审批项目进入中心综合窗口的单位,应严格按照《综合窗口的操作规程》实施,若出现综合窗口与审批单位出现脱节,影响申办人办事效率的,中心管理机构应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予以纠正或依法依规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中心各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并自觉接受群众与社会的监督。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责任追究

(十四)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诫勉教育、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退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将其调离审批岗位,并视情处理:

1.在项目办理过程中,出现不及时、推诿扯皮、授权不到位造成“两头跑”、不一次性告知的;

2.在联审联办和联合踏勘过程中,不履行牵头职责、单位不派领导或业务骨干参与、不及时出具明确意见的;

3.收件不出具凭单的,或收件后不及时录入,待办结后再补录入的;

4.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审批事项故意不受理的;

5.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审批事项随意退件的;

6.对已受理的审批事项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的;

7.工作作风生硬、态度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8.存在不廉洁行为的;

9.不遵守中心各项管理制度的;

10.窗口工作人员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或看故事网文、电影或从事与业务无关事项的;

11.其他违反漳州市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行为的。

(十五)相关职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行政审批监管职能,放任自流,严重影响行政效率和投资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1.规定应进驻中心审批的各类事项而未进驻或规避进驻的,或报而不进、前报后撤、边办边撤、虚进实撤的;

2.进驻中心的审批事项又在原单位受理收件发件,违反“一事一地”原则,出现多头受理的;

3.对各种违法违规行政审批行为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未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的;

4.未按规定落实专人进行监管的;

5.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十六)中心管理机构未按规定履行现场监管职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十七)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失职、渎职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

(十八)本办法自2012年8月12日起施行。2007年12月6日发布的《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关于漳州市行政审批窗口服务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