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漳政办〔2010〕2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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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
漳政办〔2010〕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地处东南沿海,年平均雷暴日数60.5天,最高达87天,是我省的强雷区之一。雷电灾害具有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的特点。为了防御和减轻雷击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福建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做到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层层落实,努力减少雷电灾害和损失。要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因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认真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市、县两级气象局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的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特别要加强对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必须予以积极配合,以确保公共安全。
(一)漳州市及辖区内各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
(二)油(气)库、加油(气)站、液化天然气、炸药、火药、起爆药、烟花爆竹、火工品仓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及储存等爆炸危险环境场所;
(三)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旅游景区、游乐场所、酒店(宾馆)、车站、大型商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等人员集中场所;
(四)高层建(构)筑、金融证券、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等;
(五)石化钢铁基地、采矿冶炼区、机场、码头泊位等特殊工程;
(六)其他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场所和设施。
三、进一步强化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工作。市、县两级气象部门要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的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和施工图设计审核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防雷装置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并对审核和验收的结果负责。要确保其防雷装置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未经防雷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施工;对未经防雷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建设工程其他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办理或者联合办理,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四、严格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气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规范,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科学、有效。所有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行每年检测一次制度,易燃易爆等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经检测合格的,由当地气象部门对检测报告进行核实后发给合格证;检测不合格的,由当地气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后复检。
五、切实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各地要按照《福建省气象条例》的规定,将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增加资金投入。特别是要按照雷电灾害防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完善农村中小学校舍防雷装置。各级气象部门要在基层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防雷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雷电灾害防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提高城乡居民的自身防护能力;要在学校、医院、商场、公共文化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提供技术指导等雷电灾害防御服务,督促完善防雷装置。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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