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1〕76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按照市委六届十二次全委(扩大)会议“抓好六项重点工作,努力实现六个确保”的总体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市高校毕业生规模逐年增加,新增就业岗位有限,需求不足与毕业生人数增长过快的矛盾日益突出,就业形势很严峻。面对新的就业形势和任务,我市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及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分析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准确掌握供需状况,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成效列为综合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意识,确保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年底达到85%。

二、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程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的统筹协调,将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与人才的合理配置紧密结合起来,组织实施好省委、省政府选拔高校毕业生的“基层服务项目”和“民生实事项目”,特别要重视和关心在基层服务期满毕业生的后续安置问题,把好事办好,积极营造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环境。

三、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的优惠政策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各项税费减免政策、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扶持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充分调动用人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的积极性,建立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长效机制。企业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的通知》(市劳社发〔2009〕285号)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劳动密集型企业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不超过2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扶持。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各级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困难企业开展新接收高校毕业生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各级人社部门要依法监督,规范就业行为,做好到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就业毕业生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定期举办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人才招聘活动,努力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

四、充分利用多种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广泛筹集资金,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平台,充分发挥市、县两级人才市场的作用,积极疏通就业渠道,不断完善就业市场,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需求。要通过政府投资拉动、中小企业吸纳、基层服务项目实施、公益性岗位开发、创业带动就业、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就业见习和应征入伍等多种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要认真落实《白银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市委办发〔2011〕61号)的精神,组织实施2011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力度;挖掘我市支柱产业煤炭、化工、有色等行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空间;把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作为新的就业增长点,创造更多就业机会;鼓励服务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别是金融、现代信息服务、物流、餐饮住宿业、旅游业等。

五、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中央和省上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充分利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平台,创建一批大学生创业实践和创业孵化基地,改善创业环境,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高校毕业生创办经济实体,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要按市劳社发〔2009〕285号文件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

六、努力帮助高校毕业生困难群体实现就业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提供常规化服务的同时,适当放宽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条件,加大对家庭困难、就业困难、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力度。要为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档案托管等服务,在公务员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招考中,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人社部门对符合公益性岗位录用条件的家庭困难和“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要优先安置,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爱落实到家庭困难的毕业生身上。

七、加快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以国家加快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为契机,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投入,积极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通过到企业见习直接实现就业的新型就业模式。要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基地条件、见习补贴标准、见习考核评估等事项,进一步规范见习活动。要认真落实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政策,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同级财政分担。见习单位要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八、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信息数据库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汇总上报工作,每年定期集中收集、整理和发布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信息。要继续坚持实名制就业统计,建立实名制毕业生就业信息数据库,毕业后稳定就业在一年以上,可统计为就业。要按照《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等工作,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与失业登记结合起来,对本地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摸底调查,自下而上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基础台帐,全面掌握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失业状况。

九、高质量开展高校毕业生考试选拔工作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选拔考试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应急预案机制,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严格工作程序,严肃考风考纪。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认真做好报名和录取工作,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增加考试考务工作的透明度,确保考试公平规范、安全有序运行。整个选拔过程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大力营造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级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发展形势,我市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典型事迹,促进全社会共同关心、关注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努力营造有利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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