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重大前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重大前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重大前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4日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嘉峪关市重大前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重大项目的科学决策和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建立项目前期费滚动使用机制,根据《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市财政预算内项目前期费和收回再安排滚动资金(前期项目专项资金)的重大前期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重大前期项目,主要是涉及全市重大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发展、跨地区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列入国家、省级和全市发展规划的前期项目;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前期项目;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省部级以上专家委员会论证的前期项目;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课题研究和市级重大发展规划编制;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重大项目前期费由市财政预算内项目前期费和按本办法规定收回再安排滚动资金(前期项目专项资金)两部分构成。

第五条重大项目前期费按项目进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优先安排列入国家、省级和全市中长期规划的建设项目。落实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的目标任务,建立前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制度。

(二)统筹安排,规范运作。建立健全项目前期工作管理使用规则和运作规范,编制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认真做好全市项目前期费的管理和统筹安排工作。

(三)统一管理,滚动使用。重大前期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核。前期费是项目基本建设投资的组成部分,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预算,项目开工后按期归还。收回再安排资金作为全市重点前期项目专项资金,在市财政局设立专户,实行滚动使用。

第六条依据生产经营性和政府公益性项目的性质,项目前期费分为借款和拨款两种方式。生产经营性项目,按借款性质下达;政府公益性前期项目以及国家、省上和全市确定的重要规划编制和重大课题研究等,按拨款性质下达。

第二章申报、审批和实施

第七条按项目的隶属关系,由项目前期费使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无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单位可直接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八条前期费申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隶属关系、项目建设必要性、拟建设规模、项目法人、前期费总估算。

(二)项目前期工作方案:项目前期工作依据、前期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已完成前期工作内容、申请前期费额度及用途,预计开工时间等。

第九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到项目单位前期费申请报告后,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建设重点、规划发展方向和产业政策,提出当年安排计划、分批实施。

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收到前期费计划后,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订前期工作责任书。

第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必须确保项目前期费的合法使用,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拨款、借款和还款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根据实施的前期项目计划,待市财政局下达预算指标后,持签订的前期工作责任书,到市财政局办理前期费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凡属于借款性质的项目,其前期费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待项目开工后,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的还款通知要求归还前期费。

对已开工建设但未执行还款的项目主管部门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督促还款事宜。在限定时间内未还清借款的项目单位暂缓或停止该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今后申请项目前期费的安排,由市财政局协助扣回应缴资金。

第十四条使用项目前期费的单位,因项目未批准建设或其它原因不能归还前期费,有项目单位提出申请,作出前期费使用决算,提交无法开工和不能还款的证据,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核销,并将所欠前期费如数退还市前期项目专项资金专户。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使用前期费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应当于当年底将项目前期费使用和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并书面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使用前期费的任务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将前期费使用和任务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按年度进行汇总分析,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告市政府。

第十六条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要加强对前期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财务制度。项目前期费安排和使用情况要纳入全市重大项目稽查范围,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使用前期费的项目,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或项目前期费下达文件中对不同阶段的工作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前期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以下问题,暂停拨付该项目主管部门其他项目前期费,并扣回违规资金:

(一)前期费没有专款专用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前期费的;

(三)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进度或工作深度未达到要求,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虚报项目前期工作进度,骗取或套取前期费的。

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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