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酒泉市节能降耗工作预警监控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酒政发〔2010〕167号
颁布日期:2010-08-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酒泉市节能降耗工作预警监控的实施意见

酒政发〔2010〕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酒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2010年及“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预警监控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通知》(甘政发〔2010〕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认识实施节能降耗工作预警调控的意义

近年来,国务院和省政府高度重视节能降耗工作,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市委、市政府把节能降耗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措施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采取得力措施推进新能源基地建设,不断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节能降耗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推进节能降耗非“一日之功”,我市经济发展方式尚未实现根本性转变,结构性矛盾依然存在。尤其是随着调峰电源建设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大力推进,能源消费强度也将逐渐加大,这必然导致我市2010年下半年乃至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处于节能降耗的高压状态,节能形势不容乐观。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实现“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的关键一年。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万元GDP能耗下降4%的目标是政治任务和刚性约束性指标,必须不折不扣地完成。建立全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机制,对“双高”行业的部分企业实施阶段性节能降耗调控措施,是确保完成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有效保障。各级各部门要正确认识当前我市节能降耗工作的严峻形势和完成节能目标的压力,切实增强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落实和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对节能指标的预测分析,科学合理地对节能降耗实施预警调控,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二、预警调控程序

统计部门根据每月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耗和全社会用电量等指标数据,对全市节能降耗整体形势进行分析,及时把握趋势变化,每季度根据全市经济和能耗核算结果,对全市能耗总量、结构等进行动态分析。季度核算数据初步确定后,对出现异动情况的企业,统计部门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市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监督企业实施能耗预警调控。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要将以下企业和项目作为能耗预警调控的重点:未经有审批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节能评估审查未经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使用国家和省上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虽已列入淘汰计划,但尚未完成淘汰的;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的;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单位能耗高、污染重、附加值低的;统计部门通报的半年(年度)单位产品(产值)能耗比上年度增加的;耗能总量大、通过调控效果不明显的。

启动预警调控的用能企业,每周要将调控进度情况报市节能减排办。异动情况消除后,市节能减排办要按照有关程序上报市政府及时解除预警。

三、预警调控的基本内容

(一)设立预警监控指标。通过综合分析全市上半年能耗增长情况,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定了7个县市区、年用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下半年能耗预警监控指标(见附件1—3)。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业必须按照指标要求,积极采取强力措施,严格控制能源消耗,确保按月完成监控指标,并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年用能5000—10000吨标准煤企业下半年能耗预警监控指标(见附件4),确保完成今年目标任务。

(二)实行逐月预警警示。参照甘政发〔2010〕55号文件安排,从8月份开始,市政府每月对各县市区和表列各企业上月预警监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发布预警警示。预警警示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种。对各县市区按季度考核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按月考核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电耗,实行双重预警警示。对第三季度完不成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预警监控指标的,进行红色预警警示。对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电耗首次超月度监控指标的,进行蓝色预警警示;对连续2个月超监控指标的,进行黄色预警警示;对连续3个月超监控指标的,进行橙色预警警示。完成预警监控指标当月警示自动解除。

(三)实施分类惩处措施。根据预警警示级别,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类落实惩处措施。

蓝色预警警示:对受此警示的县市区和企业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批评。

黄色预警警示:对受此警示的县市区和企业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次月供电量扣减上月实际供电量的10%,并在2010年度节能降耗评价考核时扣减1分。

橙色预警警示:对受此警示的县市区和企业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并限期整改,次月供电量扣减上月实际供电量的20%,并在2010年度节能降耗评价考核时扣减2分。同时,对县市区实行区域限批,停止辖区内除节能减排、循环经济、淘汰落后产能和公益性项目以外新建项目的审批;对企业上月超预警监控指标的电耗,按目录电价加价0.25元/千瓦时标准执行;对超预警监控指标和超国家、地方规定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双超”企业电价,按照不重复加价和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红色预警警示:对受此警示的县市区和企业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次季供电量扣减上季实际供电量的30%,并在2010年度节能降耗评价考核时扣减3分。同时,在对县市区实行区域限批基础上,停止已经审批的高耗能项目建设。

四、配套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节能降耗预警监控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确保预警监控措施取得实效。各县市区政府、各企业要结合本地、本企业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预警监控实施意见,把市上确定的监控指标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每月11日前,向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上报上月节能降耗预警监控工作情况,同时抄报同级党委、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及组织部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每月13日召开一次调度会议,听取各县市区、有关部门汇报,分析存在问题,确定预警警示级别,研究采取相应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主要领导及市委组织部,作为年终考核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依据。

(二)强化统计监测。各级统计部门要建立完善与节能降耗预警监控相适应的能耗统计核算制度,加强对各县市区、各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情况的统计分析和监测,坚决防止弄虚作假。县市区统计部门要在每月11日前向市统计局报告上月节能降耗预警监控指标完成情况。酒泉市供电公司要在每月3日前,将7个县市区用电量情况分别报送市统计局。市统计局要在每月12日前将上月全市节能降耗预警监控情况分析及预警调控措施建议报市节能减排办。

(三)强化应急处置。市发改委、工信委要按照省工信委列出的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对其执行惩罚性电价。对超限额标准1倍以内的企业,在目录电价基础上按加价0.25元/千瓦时标准执行;对超限额标准1倍以上的企业,按淘汰类电价加价0.3元/千瓦时标准执行。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上节能限额标准,对本辖区列入全省年耗能5000吨以上标准煤的企业,制定出节能降耗应急预案,分别列出拟实行限产、停产、关闭措施的企业名单,并适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完成年度节能降耗目标任务。

(四)强化督查考核。由市节能减排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监察局、统计局、供电公司等部门配合,定期对预警监控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促落实相关调控措施,严格实行责任追究。要将预警监控指标完成情况,纳入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年终实行综合考评,严格兑现奖惩。对圆满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完不成年度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

(五)强化工作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全面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的通知》(甘政发〔2010〕4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50号)等文件要求,突出抓好淘汰落后产能和重点领域节能工作。市工信委要抓紧抓好工业领域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特别是要督促各县市区扎实推进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尽早形成新的节能降耗能力。市发改委、工信委要采取积极措施,扎实推进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节能工作。市建设局要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确保年底前全市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市商务局要加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力度,切实加强流通服务业节能降耗工作。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扎实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确保今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在去年基础上降低5%。对完不成省上和市上下达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县市区、部门和单位,市政府将实行行政问责。

附件:1、2010年下半年县市区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季度预警监控指标

2、2010年下半年县市区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电耗月度预警监控指标

3、年用能万吨以上标准煤企业2010年下半年能耗预警监控指标

4、年能用5000—10000吨标准煤企业业2010年下半年能耗预警监控指标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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