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兰政办发【2010】280号 |
|---|---|
| 颁布日期:2010-09-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0】2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六日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启动条件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4应急准备
4.1组织准备
4.2资金准备
4.3物资准备
4.4通信和信息准备
4.5救灾装备准备
4.6人力资源准备
4.7社会动员准备
4.8避难场所准备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5.2灾害信息共享
5.3灾情信息管理
5.4灾情信息发布
6应急响应
6.1Ⅰ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4Ⅳ级响应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7.2恢复重建
8附则
8.1奖励与责任
8.2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8.3预案生效时间
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能力,规范全市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4号)、《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民发〔2009〕89号)、《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0〕85号)和《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市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暴洪、冰雹、雪灾、沙尘暴、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沙尘暴、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5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万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1000间以上;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20万人以上;
(5)对救助能力较薄弱的县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2事故灾难、公共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兰州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全市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县区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市减灾委主任,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承担相应任务。
4应急准备
4.1组织准备
成立市、县区减灾委员会,建立应急救助指挥平台,配备专门人员。
4.2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救灾款,并在发生重大灾情时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必要的救灾工作经费,以保证救灾工作正常进行。
4.2.1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4.2.2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应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确保灾民生活不发生问题。
4.2.3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实际水平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3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4.3.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全省部署安排,建立市、县区救灾物资储备库房经常性捐助接收库房(兼顾功能)。形成以市救灾物资储备库为核心、县区储备库为重点、覆盖全市的救灾物资储备库体系,强化救灾应急保障能力。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
4.3.2灾情发生时,可申请调用省上救灾储备物资。
4.3.3卫生部门负责储备、采购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
4.3.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救灾应急采购、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4.4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建立涉灾部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服务系统,为减灾救灾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以市减灾委为依托,建立市、县区部门间灾害信息管理数据库,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5救灾装备准备
4.5.1市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2市、县区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通讯、办公设备和装备。
4.6人力资源准备
4.6.1加强民政灾害信息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搞好救灾业务培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应急救助水平。市民政部门每2年至少组织1次县区级灾害管理人员集中培训。县区民政部门每5年至少组织1次本级及乡镇民政助理员业务培训。
4.6.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农牧、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6.3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机制,每年组织启动一次预案的救灾演练。
4.7社会动员准备
4.7.1建立基层乡镇、街道和社区活动参与机制,开展基层防灾减灾活动,广泛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增强市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4.7.2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不断规范对突发自然灾害的社会捐助工作。
4.7.3完善救灾捐赠工作,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7.4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8避难场所准备
按照防灾减灾规划,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市区、城镇中心地段,建设大型防灾应急避难场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设综合性、多功能的防灾应急避难场所。在城市社区推行防灾减灾示范社区建设,为社区群众提供必要的避难场所和服务。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5.1.1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利局和市城乡建设局的城乡汛情预警信息,市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和市南北两山绿化指挥部的森林火灾信息,市农委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数据等,应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5.1.2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区通报。
5.1.3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市减灾委和有关县区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灾害信息共享
市减灾委办公室应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区通报。
5.3灾情信息管理
5.3.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3.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区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市政府。市民政局接到县区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民政厅和市政府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区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区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前1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省民政厅和市政府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区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区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区灾情数据)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5.3.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市、县区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
5.3.4县区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应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4灾情信息发布
5.4.1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5.4.2凡属全市性的重大灾情,由市政府新闻办或市减灾委发布。涉及局部地区的灾情,由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或减灾委发布。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简要灾情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5.4.3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5.4.4信息发布采取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
6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6.1Ⅰ级响应
6.1.1灾害损失情况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④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口达到15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Ⅰ级响应示意图
6.1.3应急响应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减灾委协调指导救灾工作,灾害发生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1)市民政局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立即向市政府和市减灾委主任报告,并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0点前汇总灾害信息,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每日9点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收集、评估、报告灾害信息。每2小时与受灾县区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4)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快报,报送省民政厅及市委、市政府,并及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5)及时向新闻单位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分析灾区形势,落实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7)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政府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和灾区需求,帮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8)及时以市政府名义向省上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市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市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协调有关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9)市政府向社会发布募捐公告,由市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市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市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向社会公布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6.1.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市长同意后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2.1灾害损失情况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④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100万人以上、150万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启动程序
Ⅱ级响应示意图
市减灾委接到灾情报告后,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经市减灾委主任同意后决定进入Ⅱ级响应,同时向市长报告。
6.2.3应急响应
由灾害发生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市民政局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1)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抗灾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市政府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4)及时以市政府名义向省上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根据灾害发生县区政府的申请,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协调有关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5)市民政局每日16时前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情况快报向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6)灾害发生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救灾工作情况。市民政局负责督促检查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
(7)灾害发生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2.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同时报告市长。
6.3Ⅲ级响应
6.3.1灾害损失情况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④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市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6.3.2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响应。同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
Ⅲ级响应示意图
6.3.3应急响应
由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并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市政府派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3)市民政局每日16时前汇总灾害信息,编发快报上报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4)根据灾害发生县区人民政府的申请,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5)灾害发生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3.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报告市减灾委主任。
6.4Ⅳ级响应
6.4.1灾害损失情况
(1)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④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2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市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6.4.2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副主任。
6.4.3响应措施
由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并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市政府派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3)市民政局每日16时前汇总灾害信息,编发快报上报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4)根据灾害发生县区人民政府的申请,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5)灾害发生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4.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副主任。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应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根据灾害应急响应等级,由相关层级人民政府或减灾委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7.1.1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7.1.2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7.1.3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7.1.4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7.1.5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7.1.6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7.1.7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7.2灾后救助
7.2.1县区民政部门每年1月和9月调查春荒、冬令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并分别于1月5日和10月5日前将需要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市民政局,并附灾情统计表。
7.2.2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7.2.3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区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款物。救济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7.2.4定期向社会通报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
7.2.5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2.6市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等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民政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区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并上报房屋毁损等情况。市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7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
7.3.2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灾情和各县区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方针、目标、政策、进度、资金筹集、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
7.3.3市民政局根据各县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同意后下拨中央、省、市救灾资金,专项用于灾民倒房重建和损房修复。
7.3.4定期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工作进度。
7.3.5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3.6市工商、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开展。
7.3.7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7.3.8各级发改、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电、公安等部门和电力、通信等企业及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7.4救助款物管理
7.4.1财政、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7.4.2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7.4.3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7.4.4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使用情况。受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7.4.5监察、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8附则
8.1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壮烈牺牲的人员,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申报批准为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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