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双拥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双拥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广东省惠州市委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11-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双拥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市委办〔2010〕29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惠州市双拥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暂行办法》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23日
惠州市双拥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以下简称双拥工作),不断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推进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及《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拥先进单位包括爱国拥军先进单位和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双拥先进个人包括爱国拥军先进个人和拥政爱民先进个人。
第三条双拥先进单位评选的条件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于巩固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军地融合式发展,创造性地开展双拥工作;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宣传教育广泛深入,拥军工作扎实有效,拥政爱民成果显著,政策法规落到实处,双拥活动坚持经常,军民共建富有成效,军政军民关系融洽;年度双拥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双拥先进个人评选的条件是: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爱党、爱国、爱军、爱民,有强烈的双拥意识,积极关心支持双拥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双拥活动,在争创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五条表彰双拥先进单位及个人与表彰双拥模范乡镇(街道)结合起来,每四年表彰一次,除特殊情况外,应举行表彰大会。具体命名时间及表彰名额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六条县(区)爱国拥军先进单位和双拥先进个人,由各县(区)根据分配的名额向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市直部门双拥先进个人由市直部门根据分配的名额向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市直部门爱国拥军先进单位由市双拥办根据名额向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推荐;驻惠部队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各团以上部队政治机关根据分配的名额向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推荐。
第七条双拥先进单位和双拥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采取自下而上、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方式进行;应坚持条件,确保质量,重点面向基层单位和一线工作人员,真正把群众基础广泛,贡献突出,在本地区、本单位堪称楷模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出来。对推荐的先进个人人选应在其工作单位或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
推荐评选的领导干部需经同级纪检部门出具廉政鉴定材料。
第八条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推荐的先进单位及个人进行全面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择优提出命名表彰意见,报市委、市政府、惠州军分区批准,以市委、市政府、惠州军分区名义进行命名表彰。
第九条被市委、市政府、惠州军分区表彰的双拥先进单位及个人,可给予一定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第十条被市委、市政府、惠州军分区表彰为“爱国拥军先进个人”的人员,享受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表彰为“拥政爱民先进个人”的人员,待遇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双拥办负责解释。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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