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一届四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7日
茂名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
参与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工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众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草案提出意见,起草部门研究是否采纳并及时反馈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大或者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重大或者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包括: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属于重大或者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实施管理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对市政府公布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所列的事项实施管理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公众发表意见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背社会道德,不得对国家、政府、组织和个人进行恶意攻击。
第六条公众提出的意见应当予以公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违背社会道德规范的;
(三)公众在提交意见时要求行政机关不对外公开的;
(四)行政机关有合理理由认为不宜公开的。
第七条重大或者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一)座谈会;
(二)听证会;
(三)论证会;
(四)向社会公布草案;
(五)其他有效的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方式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座谈会是指起草部门就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拟建立的主要制度,召开由公众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听取意见的会议。
起草部门应当在召开座谈会的5个工作日前,将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主要议题通知公众代表、相关职能部门。
起草部门应当在座谈会召开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座谈会情况。
第九条听证会是指起草部门组织公众代表、社会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就涉及公众重大利益或者公众有重大意见分歧的事项,通过申辩、质证等方式听取意见的程序。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起草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内容和报名办法。
(二)起草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地区、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从听证会报名者中合理选择听证代表。
(三)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社会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并在听证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听证会情况在起草部门门户网站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论证会是指起草部门组织有关社会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中存在争议的专业技术性问题进行论证的会议。
起草部门应当在论证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论证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并经参加论证会人员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起草部门采取向社会公布草案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应当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起草目的和依据、必要性及可行性;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全文或者获得草案全文的途径;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邮寄地址)。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发布公告征求公众意见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公布:
(一)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或者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门户网站发布;
(二)在《茂名日报》发布公告全文或者指引。
起草部门应当在征求意见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情况。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涉及的领域有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负责组织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起草部门应当对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对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对不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并说明理由,形成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起草情况说明。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起草情况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众参与形式;
(二)公众意见的概述;
(三)公众意见采纳以及不采纳的情况及理由。
起草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公众意见,论证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起草部门在向市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附具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起草情况说明以及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起草部门未按本办法组织公众参与或者说明内容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市府办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并要求其组织公众参与或者完善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市政府批转市法制部门审核后,市法制部门应当注意审核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对于起草部门与大多数公众的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市法制部门应当提请市政府注意实施风险或者建议市政府暂缓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制度,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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