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等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等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等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法制〔2012〕141号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福田区17家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盐田区11家区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审查,对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受委托执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2年12月7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编〔2012〕16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科技行政管理、高新技术企业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对违反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诈骗钱财、非法牟利或者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技创新财政性资金等行为进行查处;对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科技经费的行为进行查处;对非法挪用、侵占财政科技经费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技术市场、技术交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科技创新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C区5楼
咨询电话:82107569;投诉电话:82108897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三)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四)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园区条例
(五)广东省自主创新条例
(六)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
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受委托行政执法公告
根据《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的通知》(深编〔2005〕11号),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接受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和建设局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
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委托(委托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负责在深圳市地铁范围内对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地铁紧急或者安全装置,损毁地铁设施,干扰地铁通讯信号系统,堵塞地铁出入口、通道和通风设施,在地铁地面线路曲线内侧妨碍行车了望,攀爬或者跨(穿)越地铁围墙、栅栏,阻碍地铁列车运行或者进入地铁轨道或者隧道等违反地铁运营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在深圳市地铁范围内对强行上下车,擅自进入有警示标志的区域,攀爬或者跨(穿)越地铁栏杆、闸机等违反地铁运营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受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委托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在地铁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外侧5米内堆放物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携带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在地铁车站、车厢范围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杂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在地铁车站、车厢范围内涂写、刻画、擅自张贴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在地铁车站、车厢范围内派发广告、卡片等经营性宣传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在地铁车站、车厢范围内擅自设摊、从事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商场、门店超出门、窗摆卖、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举办重大庆典活动或者建设施工,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在非指定场所放置、倾到、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机动车辆在人行道和地下管线沟盖上行驶、停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未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受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委托(委托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负责在深圳市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包括地铁地下车站和隧道两侧各50米、地铁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各30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各10米范围内的陆域和水域)对打桩、挖掘、地下顶进、降水、地基加固、钻探、灌浆、锚杆等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地铁设施安全及运营的工程建设活动进行检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工程文件和资料,对可能影响地铁设施及安全运营的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对不制定安全防护方案、不按照安全防护方案施工或可能影响地铁主体结构稳定性及有关设施安全的施工活动,责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移送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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