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 文号:阳府〔2010〕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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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1-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阳府〔2010〕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民办教育属于公益事业,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对于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扩大和优化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的需求,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十五”以来,我市民办教育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形成了一些办学思想端正、办学条件良好、教学质量较高、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但从我市民办教育整体上看,仍处于起步阶段,民办教育相对较弱,存在办学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发展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等问题,影响了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保证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不仅关系到民办教育自身发展,也关系到全市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始终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服务指导和依法管理,实施民办学校内涵发展、品牌发展、特色发展战略,做强实力,做优品牌,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整体优化和健康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重点扩大民办学前教育,突破高中阶段民办教育,积极发展民办义务教育,鼓励社会举办各种层次的职业技术培训。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全市教育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多种办学形式并存,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优势互补、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二、加大扶持力度,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三)各级政府应将民办学校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小区配套的中小学校必须保证公办性质外,可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在教育用地规划内安排一定的学校土地利用指标,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学校用地标准,按公办学校的用地方式用于举办民办中小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土地不得抵押、不得转让、不得改变功能或用作其它用途。
政府按公办学校的用地方式划拨土地举办的民办学校,只限于高中阶段教育、义务阶段教育,不包括学前教育。
政府在划拨民办中小学校用地时,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对举办者的资质进行审定,通过审定的个人或组织方可申请办学用地。国土、建设部门须在符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民办学校布局规划范围内划拨学校用地。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政府有权将划拨给学校的办学用地收回:
1、未达到其申请办学规模的;
2、擅自改变土地功能或用作其它用途的;
3、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质量或教育质量达不到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
4、民办学校遇不可抗拒风险或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5、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四)企业或事业单位可以把闲置的并可用于教育教学的国有资产,采取出租或转让的方式支持民办学校办学,出租或转让价格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91号令)在评估的基础上确定。
(五)经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舍及校产,可用于举办民办教育。
(六)坚持公办、民办学校一视同仁,民办学校在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环境保护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校产除无偿划拨的土地外均归民办学校所有,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免学杂费补助政策及标准。
(八)加大以奖代投力度。设立以下奖励和补助项目:
1、规模奖。对办学条件好、教育质量高、在校生人数达到2000人、3000人、4000人以上的民办学校,每年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2、规范管理奖。对被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单位的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分别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6万元和3万元,高中阶段以下的民办学校分别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和1万元。
3、优质办学奖。对被评为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民办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评为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的民办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被评为省一级幼儿园的民办幼儿园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4、突出贡献奖。对为民办教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每三年进行一次表彰和奖励。
(九)建立灵活的民办教育教师管理体制。民办教育学校的教师管理可采取灵活多样的管理体制。鼓励各级政府按公办教师管理体制管理民办学校教师。对办学规模达2000人以上的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省一级以上示范性高中阶段学校和1000人以上的省一级幼儿园,各级政府可以按照教师本人的意愿,原是公办教师身份的民办学校教师,可保留其原公办教师身份,按公办学校教师编制管理,人事档案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由民办学校发放;经同级教育部门和人事部门按招聘程序和管理办法招聘的民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连续从教15年且每年考核合格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教育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可流动到公办学校为公办教师。
(十)完善民办学校教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民办学校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具有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中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可自主选择参加事业养老保险或企业养老保险。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由民办学校按规定补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实际月份的养老保险费。民办学校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核定工资基数。
(十一)设立全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市、县(市、区)财政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列入民办教育发展基金。
(十二)加强民办教育发展基金的管理。各地要按照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并将奖励和补助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相结合。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的民办学校,在奖励和补助上实行一票否决。
(十三)加强对民办学校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把民办学校招生、考试、学籍管理、教研活动、教学评估、师资培训、表彰奖励、学生扶贫助学等纳入统一管理,与公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等对待。对民办学校的招生,在政策上要给予优惠扶持。允许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招生标准和招生方式。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可以申请有关教育科研项目、课题并获得相应的经费资助。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转学、考试、就业、贫困生贷款、社会活动、社会待遇和参加评选先进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义务。民办高等学校招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十四)民办学校可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不低于当年度净收益的25%的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办法和数额按审批机关审定后的民办学校章程执行。民办学校终止时依法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出资人可按出资比例获得相应的部分。如果是举办者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或者是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或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出资人都不能取得回报。
三、实施内涵发展战略,加快民办教育升级提质
(十五)实施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鼓励和推进民办学校特别是实力较弱的民办学校通过办学权转让、融资扩股、校企联办、合并兼并、撤销、组建教育集团等方式进行调整,加快教育资源向名校聚集,向有经济实力的企业聚集,增强自身实力。
(十六)引导民办学校积极转型。引导和推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从粗放式发展向精细化发展转变,从趋同化模式向特色化模式转变。民办学校要理顺内部管理关系,选择出资方式,调整学校办学定位,拓展办学渠道,改善办学条件,创新办学理念,加强学校个性化品牌创建,打造学校特色品牌。要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逐步建立现代学校制度。要加强学校内部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十七)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聘用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应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持教师队伍相对稳定。民办学校要关心教师的成长和进步,支持教师参加学习进修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职称和科研项目,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教师,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为教师创造宽松愉快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四、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十八)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把发展民办教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教育发展规划,搞好发展预测,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统计、动态监测,加强对民办教育发展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工作。发改、财政、教育、物价、税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做好职责内的服务工作,切实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确保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十九)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民办学校的合法教育活动和正常教育秩序,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随意进入民办学校检查。严禁对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的财产和教学场所,严禁强制征订各类报刊和强行要求参加不合理的评比、竞赛、研讨等活动。对上述行为,民办学校有权拒绝。
(二十)维护良好的办学秩序。鼓励和保护所有民办学校依法平等地参与教育竞争。大力整顿和规范教育秩序,坚决打击、查处、取缔无证办学和非法招生等违规行为。通过准入、评估、财务监督等环节,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和督导评估,规范办学行为。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对学校名称、办学层次、考试类型、发证名称和性质、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不得含糊其词、弄虚作假,不得作不负责任的承诺。强化招生广告发布管理。民办学校刊登招生广告、发布招生简章等,应当报审批机关审核备案后才能予以刊登发布。
(二十一)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依法开展对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宗旨、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学校管理、财务状况等方面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民办学校存在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建立和完善民办教育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协调作用,开展民办教育咨询、评估、审计、代理服务等,逐步建立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和预警管理等民办学校信用评价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十二)加强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加强收费管理和财务核算管理。民办学校要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按照财政部门补助的义务教育免学杂费标准扣减对学生的收费。要按规定配备财务人员,设立财务机构,按《会计法》和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核算、管理,并按月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物价部门在核准收费标准时,在其成本构成中应扣除政府扶持部分(包括土地、建筑、资金等)。
(二十三)建立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民办学校要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督查督办,积极帮助民办学校妥善解决相关遗留问题,确保民办学校教职工按规定全员参保。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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