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贵阳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筑府办发〔2009〕60号
颁布日期:2009-03-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贵阳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9〕6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家电下乡推广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贵阳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家电下乡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扩大农村消费、拉动国内需求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扩大农村消费,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具有重大意义。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和《贵州省商务厅、财政厅、经贸委、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商发〔2009〕19号)精神,结合贵阳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以政府加强引导、企业承办实施、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农民受益为基本方法,建立部门分工协作、分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简便、各方监督实施的工作机制,努力扩大农村消费,建立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

加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加快家电销售服务网络建设,确保我市所有县和乡镇的销售和服务网络覆盖率都达到100%。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户及时兑现补贴,激活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扩大农村消费。

三、工作内容

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农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标确定有关企业生产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等作为家电下乡产品。我市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一)起止时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市家电下乡工作起止时间为2009年2月1日——2013年1月31日。农民在该期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可以申领补贴。

(二)家电下乡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按照省里的统一安排和部署,还将把补贴品种逐步扩大到摩托车、电脑、热水器、空调、微波炉和电磁炉等,其中,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实施。

(三)补贴对象及标准。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对象为我市具有农业户口并在规定时间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每户农户可购买每类产品2台(件)。

四、家电下乡流通企业及其销售网点备案要求

(一)承担销售任务的家电下乡流通企业是经过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推荐,并经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的承担我省家电下乡销售任务的中标销售企业。

(二)家电下乡备案销售网点,是承担我省家电下乡销售任务的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网点。必须按照备案条件和标准到备案网点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同一销售网点只能备案一次,不能重复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补贴类产品不享受补贴。凡经备案的销售服务网点,其店堂布设应保持企业连锁经营统一规范的风格。

(三)备案条件和标准:

1.备案销售网点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

2.备案县城销售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乡镇销售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减少)。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本县(市、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3.备案销售网点应设立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专区(专柜)及演示区,落实2名以上销售人员负责演示、指导,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范围销售。

4.备案销售网点必须配备电脑联网终端设备,操作人员不少于1人,保证销售(退换货)信息及时通畅传送。

5.备案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补贴类产品必须能开具正规税务发票。

6.备案销售服务网点应符合消防、人员疏散等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

7.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四)备案程序:中标销售企业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贵州省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销售服务网点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并完整准确填写《贵阳市XX县(市、区)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销售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附上中标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网点公章)、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网点公章),加盟、授权网点与中标企业签定的加盟、授权合同(协议)原件壹份,备案网点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到备案网点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受理中标销售企业备案申请后,要严格按照备案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备案,并进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将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网点予以确认,对不符合备案条件和标准的,要向企业说明情况,不予备案。同一销售网点只能备案一次,不能重复备案。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备案工作中不得放松标准,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备案完毕后要将已备案网点向社会公示。

五、对中标销售企业的要求

中标销售企业要做好家电下乡促销活动和销售服务网络建设,保证安全促销;严格执行政策和规定,保证诚信经营,货源充沛,服务到位,并积极配合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做好惠民政策宣传。具体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快家电销售服务网络建设。中标销售企业进入贵阳市后,以直营、加盟、授权的形式设立县级和乡镇级销售、服务网点,要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对我市县和乡镇的销售和服务网络覆盖率都达到100%。对暂不具备设立销售服务网点条件的边远乡镇,要采取组织农民集团购买、设立临时销售点或大篷车送货下乡等形式,满足农民购买需求。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履行网点备案手续。

(二)规范销售服务网点店堂设置。凡经备案的销售服务网点,其店堂布设应保持企业连锁经营统一规范的风格。已通过备案的销售服务网点,应在备案网点醒目位置悬挂“家电下乡指定店”统一标志牌,张贴“家电下乡产品告示”和“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须知”,上述专用标识和宣传材料由中标流通企业统一按照商务部《关于家电下乡专用标识及使用规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司函〔2008〕110号)要求进行制作,费用自理。同时,应在备案网点醒目位置悬挂中标企业签章的《贵州省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销售服务承诺书》(见附件4)。

(三)规范促销行为。中标销售企业要认真执行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6号)和《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以乡镇或村为单位组织农民团购活动作为重点,充分利用家电下乡政策,以丰富多样的形式,抓好旺季促销活动。同时,自觉规范促销行为和零供交易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属各网点认真执行中标产品限价政策,不得提价或变相提价销售;不得商业欺诈或进行恶性竞争。

(四)搞好销售服务。中标销售企业应本着方便农民申领(退还)补贴的原则,要求各备案销售网点做到:

1.准确开填票据。对补贴类产品购买人,要准确开填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开填发票可以一户(人)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须填写),并按要求在产品售出三个工作日内将标识卡号码及产品生产编号录入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2.坚持先退补贴后退货原则,搞好退货工作。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销售网点首先依据标识卡号码及产品生产编号查询购买人是否申报或领取补贴,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

(1)对未申报补贴的,直接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并销毁产品标识卡(以下简称退货手续);

(2)对已申报补贴审核但未领取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应立即帮助联系其原补贴审核机构,注销该购买人的补贴申报审核信息后,办理退货手续;

(3)对已领取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向购买人出具《贵阳市XX县(市、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退还表》(见附件5),会同购买人填写相关内容,指导购买人办理补贴退还手续以及到原补贴审核机构审核签章,最后据此办理退货手续,并逐笔建立退货记录,附上《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退还表》原件、作废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营销鲜章),留存4年备查。

(五)健全完善售后服务体系。中标销售企业要有明确的服务理念和统一的服务标准,做到家电商品卖到哪里,维修服务网点建到哪里,切实解决农民消费者后顾之忧。要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并从企业总部到县级网点,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和限时妥善处理农民消费者投诉。坚持送货上门,对农民一次团购订货在10台(件)以上、送货到家公路里程不超过20公里的,要在48小时内免费送货上门,其中农家不通公路的要送货到所在村。

(六)加强制度建设与培训工作。中标销售企业要从购、销、存到配送、维修、服务和信息工作等方面,建立健全家电下乡工作管理制度;要以落实政策、执行制度为重点内容,对企业及各网点相关的业务、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全面培训,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

六、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

(一)补贴资金的审核:

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由县(市、区)财政局协调安排乡镇财政所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要选定工作责任心、原则性强的人员参与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并要经过必要的培训。

2.补贴资金申报:购买人在贵州省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申报补贴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贵州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2)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3)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5)购买人持有的政府涉农补贴专用存折。没有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户口所在乡(镇)财政所联系办理;

(6)其他应审核的材料。

3.审核内容:

(1)销售单位是否是经备案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2)购买产品是否是中标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中标产品;

(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规定的最高限价之下;

(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6)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不超过2台(件);

(7)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4.审核工作程序:

(1)对符合补贴要求的,乡(镇)财政所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并及时报送县(市、区)财政局;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

(2)乡(镇)财政所填写的《贵州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一式3份交购买人1份,乡(镇)财政所留查1份,县级财政部门1份,并将购买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附在县级财政部门留查联后面。

(3)乡(镇)财政所按日编制《贵州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附购买人填写的《贵州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1份)装订成册,交回县级财政部门留作备查。

(二)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兑付

区、市、县财政局对乡(镇)财政所上报的补贴申请,认真审核无误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账户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购买人“政府涉农补贴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补贴账户,没有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乡镇财政所联系办理。

七、宣传推广工作

(一)加强宣传发动。及时发布家电下乡政策信息和工作信息,让社会各界、广大城乡居民及时了解家电下乡政策信息和工作动态。

1.发布备案销售网点公告。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每月集中组织一次信息发布,在当地媒体上对备案网点进行公示。5月初市商务局将在媒体上集中公示一批通过备案的销售网点。

2.针对农村边远地区交通不便、信息不灵的现状,采取信函、小册子、招贴画、标语等形式进行宣传。由市商务局印制家电下乡政策文件汇编500本,加强对区县工作指导;印制1万份家电下乡宣传招贴画分发到全市77个乡镇、1166个行政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50万份“对全市广大农户的公开信”,宣传家电下乡惠农政策,让农民群众充分了解有关政策信息。

(二)加强新闻媒体宣传。利用省市报刊、电视等新闻主流媒体对家电下乡工作进行全方位、立体式宣传。

1.在贵阳日报上开辟“家电下乡”政策一日一问解答专栏;

2.市商务局、市财政局领导做客贵阳晚报“星期天特别服务热线”,进行家电下乡相关政策、补贴兑现程序的解答;

3.在贵州电视台、贵阳电视台推出家电下乡系列栏目,对家电下乡工作全过程进行宣传造势;

4.市商务局、市财政局领导做客贵阳市广播电台,对家电下乡有关政策进行现场解答。

(三)开展宣传促销活动。在2009年4月份推出“家电下乡推广政策宣传周”活动,6月份为“家电下乡质量服务月”,12月为“家电下乡促销月”。以后每年举行一次宣传促销活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充分利用五一、国庆、元旦和春节等节庆促销活动,开展家电下乡产品展销活动。

八、应急预案

(一)加强销售网点管理。为了防止家电下乡推广期间集中购买所引发的供货间断、排队争购等情况,缓解供需矛盾,方便农民购买,各地可采取预约登记、组织团购、送货上门等切实可行措施,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安全。

(二)市场出现混乱的处理。对出现抢购、挤购等市场秩序混乱的地方,要立即停止销售活动;情况严重的,公安部门要依法维持秩序,并采取措施进行整顿,秩序稳定后再开始销售。对群众举报经营设施不足、服务态度差、经营秩序混乱的网点,一经核实,商务部门要立即停止其销售,并暂停、整顿直至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三)货源出现断档的处理。销售网点出现货源断档、销售中断时,不准关门停业。有关网点要主动向待购者做好解释工作,并作出公告和承诺,同时立即向上一级销售机构或总部紧急报告,并在最短的时间内补充货源。对由于货源不能及时补给而引起市场波动和其他情况的,要追究有关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责任。

(四)规范促销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促销行为的监管。任何中标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不得就家电下乡搞限时限量促销;促销活动要与售货现场相分离,组织较大规模促销活动时要制定安全保障、交通疏导等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当地商务、财政、公安主管部门备案。

(五)对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处理。对骗取国家补贴资金行为的,各级政府要严肃查处,追回补贴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意义重大,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工作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周密组织,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贵阳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贵阳市家电下乡日常工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家电下乡工作。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切实做好家电下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层层建立联系制度,签定工作责任书,公布家电下乡工作联系电话,加强沟通联系,重大情况及时报告。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受理投诉,为群众释疑解惑。

(二)强化协作配合。家电下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宣传、经贸、公安、信息产业、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宣传部门要组织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宣传;经贸和信息产业管理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市场秩序保障和安全维护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指导、服务,促进家电下乡产品的流通;税务部门在依法征税的同时,要从有利于产品下乡、方便农民购买出发,研究制定相关的措施和办法;质监部门要加强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跟踪检查,确保让农民买到放心的商品;农村信用联社要协助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对农户的发放工作。

(三)完善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并于每月5日前按月填写《贵州省贵阳市家电下乡产品销售情况统计表》(见附件8)、《贵州省贵阳市家电下乡产品售后服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9)报市商务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开展业务培训。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分别对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中标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组织开展4次家电下乡政策业务培训,加强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业务培训、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业务培训、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审核业务培训、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信息管理业务培训,确保各级管理部门以及销售网点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

(五)加强地方管理。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把家电下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督促落实出台的各项政策和实施方案,实施工作要抓细抓实,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并督促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农民手中,确保这一惠农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贵州省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销售服务网点备案申请书(略)

2.贵阳市XX县(市、区)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销售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表(略)

3.贵州省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服务责任书(略)

4.贵州省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销售服务承诺书(略)

5.贵阳市XX县(市、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退还表(略)

6.贵州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略)

7.贵州省贵阳市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汇总表(略)

8.贵州省贵阳市家电下乡产品销售情况统计表(略)

9.贵州省贵阳市家电下乡产品售后服务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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