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环境质量与目标责任约谈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六盘水府办函〔2015〕109号
颁布日期:2015-11-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环境质量与目标责任约谈制度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环境质量与目标责任约谈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环境质量与目标责任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地方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的环境保护职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委厅字〔2015〕25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67号)、《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质量公布、通报及约谈实施方案〉的通知》(黔环通〔2014〕18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环境质量公布、通报,是指全市环境质量按月公布、按季度通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市政府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环境质量未达标或下降的县(特区、区)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提醒、督促、告诫谈话,要求其认真履行职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措施。

第四条约谈根据环境质量通报情况,每年定期开展一次。发生特定事项的,适时开展约谈。

第五条全市环境质量按月公布,每月15日前,通过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向社会公布上月全市环境质量状况。

月公布内容:

(一)各县(特区、区)环境空气质量;

(二)各县(特区、区)千人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

(三)各县(特区、区)国控地表水断面水质状况;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内容。

第六条全市环境质量按季度通报,每季度首月的15日前,通过凉都网、市环境保护局网站通报上季度环境质量未达标或下降的地方政府。

季度通报内容:

(一)季度中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臭氧(O3)、一氧化碳(CO)有1个月AQI指数优良率低于70%或AQI指数优良率同比下降20%以上;

(二)千人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出现超标;

(三)辖区内地表水国控断面超标;

(四)主要河流跨市界出境断面超标;

(五)其他需要通报的内容。

第七条市政府根据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分别确定约谈人。

(一)年度约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年度约谈:

1.一个年度内被季度通报2次(含)以上;

2.年度AQI指数优良率低于70%或AQI指数优良率同比下降20%以上;

3.千人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出现超标;

4.辖区内地表水国控断面超标;

5.主要河流跨市界出境断面超标;

6.其他需要约谈的突出环境问题。

(二)适时约谈。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环境保护局进行适时约谈:

1.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发生群体性越级环境信访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3.列入减排计划的减排项目建设进度滞后、已建成的减排设施运行管理不规范,导致预算的减排量不能按期实现,严重影响年度总量减排任务完成;

4.被上级环保部门区域、流域、行业限批;

5.其他需要约谈的突出环境问题。

第八条约谈程序及主体。

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约谈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九条约谈通知书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起草,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约谈通知书应当包括约谈事由、约谈要求、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及约谈参加人员等内容。

第十条约谈内容。

(一)向被约谈对象通报辖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

(二)被约谈对象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及整改方案;

(三)讨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成效和完成时限;

(四)被约谈人承诺整改成效和完成时限。

第十一条对约谈进行记录并存档。约谈记录应载明约谈时间、地点、事由、参加人员、内容等,并经主要约谈人和被约谈人确认后签字。约谈记录按程序移交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受到约谈的责任单位,参照市委、市政府对县(特区、区)和市直机关年度目标考核的相关规定,在年度目标考核中按照被“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规定的条款进行扣分。

第十三条被约谈责任单位应当于每月30日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适时进行现场检查,督促整改责任单位按期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受到约谈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未按承诺时限完成整改或整改未达到成效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诫勉。

第十五条受到约谈的责任人,其情形适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同时按照程序实施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谈应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并可视情况邀请媒体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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