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州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州府发〔2014〕12 号
颁布日期:2014-03-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州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是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切实做好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强化动物卫生监管社会服务职能,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动物卫生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保障城乡市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强全州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坚持检疫监督、以检促防、依法治疫的原则,围绕“免疫为基础、检疫为重点、监测为支撑、执法监督为手段”这条主线,按照《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和《贵州省动物疫病防治中长期规划(2012-2020年)》的总体要求,以“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工作目标,全力提升动物卫生监管社会服务职能,采取切实有力管理措施,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产地检疫开展面达100%;规模养殖场报检受检率达100%;散养户报检受检率达70%以上;屠宰检疫率达100%;进入流通环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持证率均达到100%。

(二)动物疫病溯源。规模养殖场的标识佩戴率达100%,养殖档案建档率达100%;散养户标识佩戴率达70%以上;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三)规范产地检疫申报点建设。每个乡(镇)在合适区域建立产地检疫申报点不少于3个。

(四)屠宰环节“瘦肉精”抽检。生猪定点屠宰场“瘦肉精”抽检在2%以上。

(五)动物卫生执法案件办理。各县(市)、义龙新区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动物卫生案件必须全部及时立案查处。

三、工作重点

(一)全面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在动物产地检疫方面:按照农业部新颁布的《生猪(反刍动物、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要在合适的区域设置产地检疫申报点,严格执行到场(户)临栏检疫,严禁“隔山开证”。检疫时要仔细核对动物免疫和畜禽标识佩戴情况,逐一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对免疫不到位或临床检查有异常的,必须重新实施免疫,隔离观察,并采样送实验室进行重要动物疫病的检测。其中,家禽必须检测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生猪必须检测口蹄疫、猪瘟和高致病性蓝耳病,牛必须检测口蹄疫、布病和结核病,羊必须检测口蹄疫和布病。在对猪、牛、羊出栏检疫的同时,还必须按比例采样进行“瘦肉精”等违禁化合物的快速检测,均无异常的,方可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在动物屠宰检疫方面:要实施宰前检查和宰后同步检疫,动物屠宰前必须严格查验产地检疫证明和耳标,证、标齐全且临床健康检查无异常的,方可屠宰。证、标不全的,必须对货主或屠宰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然后对相关动物实施隔离观察,并按比例抽样进行重要动物疫病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及化合物的检测,均无异常的方可屠宰;检测发现有问题的,必须依法从严处理。动物屠宰时,必须根据检疫部位和要求,定人定岗,逐一对动物头蹄、内脏、淋巴结、胴体等实施同步检疫,同时,监督屠宰企业根据动物来源,按比例抽取肝样或者尿样进行“瘦肉精”检测,均无异常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杜绝未查验待宰动物产地检疫证明、耳标和未实施宰前临床健康检查、“瘦肉精”抽样检测以及未按照检疫规程定人定岗与屠宰同步实施检疫就出具检疫证明的违规行为。

(二)建立健全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机制和区域化动物卫生监管制度。各县(市)、义龙新区兽医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动物养殖场、屠宰场等场所的动物卫生状况、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水平以及生物安全管理水平等进行风险评估,及时排查存在的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明确重点监管的风险单位(个人)和内容,制定科学的检查频率,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要限制高风险区域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向低风险区域调运和流动,逐步建立完善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有效降低动物疫情和畜产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机率,确保人民群众食用畜产品安全。

(三)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管并重的原则,严格动物饲养场、屠宰厂(场)等相关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检查,对动物防疫设施不全、陈旧老化、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动物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四)严格种畜禽跨省调运管理。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严格种畜禽跨省调运手续办理,跨省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要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按有关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切实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并监督畜禽生产、交易、屠宰、储藏、加工场所建立消毒卫生制度,搞好消毒灭源工作,对城市活禽交易市场、农贸市场实行休市消毒制度。加强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病害畜禽及其产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县(市)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要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28号)中“省、州、县三级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具有独立的银行帐号。在乡镇或区域设立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作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派出股级机构,名称统一为‘XX县动物卫生监督所XX分所’,人、财、物归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规定。理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管理体制,州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行政级别相应升格,并根据本辖区畜牧业发展和畜产品消费趋势及需求,科学测算本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基层动物卫生监督分所需要配备的专业执法人员编制数量,充实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基层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执法人员,以适应执法工作的需要。同时,加强对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等专业人才的管理,对正式人员不能及时配足的,可聘用经畜牧、人社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具有上岗资质的人员作为协检员,采取签约、聘用等形式,协助开展动物检疫等执法辅助工作。要完善培训、考核、奖惩、人员招录等制度,建立一支政治硬、作风正、业务精、纪律严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鉴于义龙新区机构不健全,在义龙新区农业部门未取得行政执法资质前,新区所辖乡(镇)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仍由原隶属县市畜牧履行,义龙新区积极配合。

(二)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科学确定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标准。重点加强办公设施设备和执法办案、现场快速检测、实验室检测、调查取证工具、交通追捕工具等仪器设备建设,加强产地检疫申报点、隔离检疫、无害化处理、可追溯体系建设和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化管理以及应对突发重大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事件的能力。

(三)切实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水平。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培训,强化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和作风,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定期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全面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四)统一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检疫的收费标准。各县(市)、义龙新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021号)的规定标准收费,严禁违规收费。产地检疫收费标准为:牛、马3元/头,猪2元/头,羊、犬1元/只,禽类0.1元/羽;屠宰检疫收费标准为:牛、马6元/头,猪4元/头,羊2元/只,禽类0.1元/羽。

(五)落实好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及执法办案所需经费。各县(市)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要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及执法办案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需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所收取的检疫费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补充解决协检人员的报酬、办公设施设备、实验室检查设备、产地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经费等,严禁挪作他用。对于收不抵支的,各级财政要据实补齐。

(六)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案件的查处力度。严格动物检疫证章标识管理,严格执行“谁检疫谁出证、谁出证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自觉遵守农业部出台的六条“禁令”(严禁只收费不检疫,严禁不检疫就出证,严禁重复检疫收费,严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严禁不按规定实施饲料兽药质量监测,严禁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严格种畜禽跨省调运管理,严格动物疫病溯源和“瘦肉精”抽检,规范执法程序。严厉打击拒免拒防、逃避检疫和屠宰、经营、运输、生产、加工、储藏病死、死因不明、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等不法行为。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作为政府公共服务法定职能,政府主要领导是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行政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负分管责任,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全力抓、负直接责任,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交通运输、商粮、卫生、物价、工商、质监、食药监、通信等相关部门配合抓、负配合责任的工作机制。政府要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纳入目标绩效管理进行考核,确保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扎实推进并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执法督查和稽查制、定期培训和考核、关键岗位轮换和执法回避等制度。要认真梳理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法定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规执法和执法不规范的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公务人员行政处分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立机制。各县(市)、义龙新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来研究谋划,切实做好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监督检查和宣传引导。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制约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大问题,积极协调编制、人事、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依法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机构队伍、执法设备、工作经费以及相关政策保障措施,全面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要督促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立管理相对人责任制和承诺制,积极推行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任期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完善考核办法,科学评价工作成效,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水平,确保动物卫生监督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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