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府办发〔2012〕153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黔西南州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州工商局)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办事指南。公开权利人可以在黔西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上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黔西南州工商局红盾信息网站:http://202.98.203.123。
2.公告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关事宜如下:
1.受理机构:州工商局办公室;
2.办公地址:黔西南州工商局6楼(兴义市市沙井南路8号);
3.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
4.联系电话:(0859)3222336
5.传真号码:(0859)3223574
6.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7.邮政编码:562400。
(二)公开范围
公开权利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下列范围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1.国家秘密;
2.商业秘密;
3.政府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公开权利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格》(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公开权利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公开权利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公开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并对公开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如公开权利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3.申请的处理
(1)审查
①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予以补正。
②公开权利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及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
本单位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0个工作日):
①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不属于工商部门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三、监督方式
公开权利人可向黔西南州工商局纪检监察室投诉(联系电话:0859-3227322;办公地址:兴义市沙井南路8号,邮政编码:562400),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附件:1.黔西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录
2.黔西南州工商局职责
3.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4.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程序
5.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条件和程序
附件1:
黔西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政府信息
公开目录
1.黔西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录
2.黔西南州工商局职责
3.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4.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程序
5.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条件和程序
附件2:
黔西南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三)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制有关工作;参与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的调研起草论证等工作。
(二)负责全州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依法规范和维护全州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辖区内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辖区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辖区内违法相销和传销安全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
(六)负责依法监督管理辖区内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七)依法对辖区内的合同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指导辖区内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推荐全省著名商标,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九)组织指导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食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负责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承办州委、州政府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3: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经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5、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身份证明;
6、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
7、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管理相关制度;
8、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9、经营(仓储)场所平面图及文字说明;
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附件4: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程序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许可范围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查、审核(审核申请材料和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发证或驳回申请(予以核准的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
附件5:
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条件和程序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二、设立企业法人应具备的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必要的前置审批手续。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程序
(一)受理:
1.申请登记单位是否属于登记注册的范围和管辖范围。
2.申请登记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3.《登记注册申请书》填写是否准确、清楚。
(二)审查:
1.程序审查:包括申请人提交各种文件、资料等。
2.实质审查: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必须进行审质审查。
3.实地审查:住所、生产经营场地、设备设施需实质审查等。
(三)核准:经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报经局长(分管领导)审核后,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四)发照: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分别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由登记主管机关统一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发布公告的形式为州级以上期刊或报纸。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