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改居”工作的实施意见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改居”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 | 文号:铜府发〔2015〕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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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0-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改居”工作的实施意见
铜府发〔2015〕2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村改居”工作是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必经阶段,是推动城镇化进程的重要举措,是树立城市形象的重要途径。为统筹全市城乡协调发展,积极稳妥推进城中村和城郊村改居工作,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城乡一体化、居住社区化和政策延续化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尊重民意、资源整合、严格标准、适度控制,积极稳妥推进“村改居”工作,逐步理顺基层管理体制,不断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办事原则。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公开推进工作。
(二)坚持让利于民原则。在确保原村级集体资产权属不变的基础上,统筹处理好村民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关系,主动让利于民,确保“村改居”后原村民享有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工作目标
积极鼓励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农民转移到非农业生产领域,不再依靠农业生产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建制村实施“村改居”;积极鼓励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已被依法征用完毕或虽未征用完毕但人均耕地低于全市人均三分之一,已无法满足农民生产生活基本需求的建制村实施“村改居”。
2015年,重点推进玉屏自治县平溪镇平溪村、四眼塘村,松桃自治县蓼皋镇麻旦村、枇杷村、桂花村、云落屯村等行政村村改居工作;2016年,重点推进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城郊村、兴隆村、磨湾村和凯德街道办事处金钟村,沿河自治县和平街道枫香村和团结街道月亮岩村、肖家村,印江自治县峨岭镇峨岭村、坪兴村,石阡县汤山镇城关村、坪兴村、鲜花村、高寨村、高楼村等行政村村改居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社区建制与运行模式。
1.实行一村改一社区。按照一村改一社区和平稳过渡的原则,按程序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将“xx村民委员会”改为“xx社区居民委员会”,撤销原村民委员会的建制和管理体制,改设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新社区冠名要充分尊重原住居民意见,具体名称经区(县)民政局核准,区(县)政府批复后,由乡级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办理挂牌。村改居后,所有的改制村按城区规划统一编制路、街、巷门牌号,使其与城区自然融合,将原村带有“队”等地名进行变更。
2.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村党组织过渡为社区党组织,按照社区建设要求抓好党建工作,协调处理好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各类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切实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充分发挥好党组织在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3.加强社区居委会管理。新成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地域原则上不变,原办公用房和办公地点也可不变;原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村监督委员会成员,可相应过渡为社区居委会成员和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直接过渡为社区居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大会直接过渡为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改制后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干部补贴与城市社区同步。改建社区居委会届满后,与全市同步统一换届。
4.创新社区运行模式。村改居后,运行模式为“两委两会一实体”,即: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建设议事协调委员会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其中,社区建设议事协调委员会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提名,经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通过产生。社区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组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各村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村改居”过程中,自行决定是否在辖区内组建公司。
(二)做好集体资产处置。
1.开展清产核资。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有关要求,对村、组两级集体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合理界定集体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范围,对不良资产一律严格按程序核销,对违法、违规流失的资产一律依法依规追缴;组织村民代表会议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对土地等经营性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妥善处理集体债权债务、土地征占不均、土地补偿费标准不一等遗留问题。清产核资结果应向全体村民公示,确认无异后将集体全部经营性资产净值转为量化到人的股份资本,并界定所有权归属。
2.界定配股对象。各区县涉及“村改居”的乡镇在界定配股对象工作中,要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以村民的户籍、承包责任田、享受集体分配和履行村民义务等情况为基本依据,以村规民约为参考,采取民主评议等方式合理确定。切实保护村民的经济利益。界定配股对象应向全体村民公示,确认无异后方可转入配股阶段。
3.组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村改居”推进过程中,原村委会在核定资产、界定股权的基础上组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原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股份配置后,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组建公司,制定章程,成立股东(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由股民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村改居”后,组建的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制定章程制度,设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产权明晰、权责统一、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运行机制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一律实行独立核算,经清产核资确认的集体资产应与社区居委会的资产彻底剥离。
4.股份配置。清产核资、配股对象界定完后,村级的股份资本量化到原村集体组织成员,组级的股份量化到本组原村集体组织成员。股种设置和股份配置的具体办法实行“一村一策”,由原村集体组织成员共同讨论制定方案,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审定后报区(县)政府批准确定。可设置个人股和集体法人股,个人股占总股份的比重不得低于70%,集体法人股不得高于30%。个人股按照“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原则,平均划分给每个股民,可以继承、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因人员、资本变动等实际情况而确需扩股、缩股或调整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股东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集体法人股的收益和积累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发展股民公共福利。
(三)加强集体土地和房屋权属界定。
1.农村集体土地权属。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明确的土地用途,严格用途管制,各类土地(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保持用途不变。村改居后的集体用地原权属不变。村民委员会撤销后,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代替行使原属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在原集体土地没有被征收前,只做调查统计,不重新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后面载明原村集体名称,原土地用途和使用功能及其合法土地使用权人不变,原农用地承包(发包)人继续享有集体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并根据土地的利用现状享受支农惠农的各项补贴及优惠政策。现仍由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原属村集体的土地,其土地资产转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代替行使所有权。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继续经营和利用。
2.农村自留地权属。原已明确配给村民并已核定的自留地,所有权按原批准的使用功能转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代替行使,使用权属保持不变。
3.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原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合法宅基地及建筑物可按有关规定登记并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对超面积的宅基地及其他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宅基地,严格按照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执行。凡纳入“村改居”范围的村,居民申请新建住宅,必须符合城镇规划建设有关规定。鼓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办理土地征收转用手续后,集中组织兴建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的新型农村社区,引导居民集中居住。
4.土地征收转用。“村改居”后,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原村集体土地的以及需要房屋拆迁的,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5.集体建设用地处置。在土地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原集体建设用地按以下分类处置:(1)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后,原属村委会的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村改居后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原属村民组的土地经评估后转为量化的集体资产,属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原村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转为国有划拨土地后,由原使用者继续使用。(2)村改居后,根据城市规划鼓励依法实施旧村庄改造,兴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纳入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名录的村寨应保护原始风貌,不搞大拆大建。(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集体建设用地处置,按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村级集体资产处置应在乡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下,由财政所、经发办、农服中心和社会事务办负责指导及组织实施。
(四)加强公共设施建设。
1.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新建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用房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不少于400平方米的标准无偿提供,并配备必要办公设施。没有办公服务场所的,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做好规划选址工作,集中财力,分期分批、多渠道推动“村改居”社区办公用房建设,力争在《铜仁市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铜党办发〔2015〕40号)规定时间内全部达到400平方米以上。有条件的社区要按照800平方米以上标准,将社区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场所合并建设。
2.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将“村改居”后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环境卫生纳入城镇建设范围和环境卫生管理体系统筹规划和管理,根据城镇规划和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建设项目。除规划整体拆迁的外,其他“村改居”社区给予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的市政设施建设,纳入“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和“农村安全饮用水”等项目范畴统筹安排。重点解决好“村改居”社区道路硬化、社区排水(污)设施改造、社区内主干道路灯、停车场、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及户外供水供电管线更新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文化活动室、健身等文化设施建设问题。积极推进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等管理模式,不断提高和改善社区服务管理水平。
(五)强化社会公共服务。
1.就业政策。村改居后的失地人员享受就业优惠扶持政策,享受相应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村改居后的居民可按相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服务。
2.社保政策。村改居后,原失地农民或失地后的村改居居民按照市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参加养老保险,或享受城镇居民相关社会保险政策。
3.低保政策。村改居后,该村原有农村低保户按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同时,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村民,及时纳入城市低保,做到应保尽保。
4.医保政策。村改居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过渡期为5年,居民可根据自身实际,自愿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过渡期后,统一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理。
(六)加强社会事务管理。
1.社会事务。村改居后,仍维持原有的殡葬管理办法。新政策出台后,按新政策执行。市政管理按照城市管理相关要求执行。所有改制村的教育管理按学区划分,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村改居后义务教育继续享受原有的就学免费政策。
2.户籍管理。由当地公安机关对纳入村改居范围的村所在地人员进行全面摸底,在核对户籍登记情况的同时,重点抓好空挂户、下落不明,正在服刑、服兵役,在外就学、漏报等人员情况的调查,并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16号)有关规定,做好注销、清理入户、复户等户籍管理工作。
3.计划生育政策。村改居后,各改制村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过渡政策。具体为:村改居时,由政府统一安排从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继续适用《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关于农村居民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五年期满后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村改居后,将户籍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前,已领取二孩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在村改居后五年内未怀孕的,不适用《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村改居后,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前,且在五年生育政策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已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政策,且在五年生育政策过渡期内的,继续享受农民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过渡期满后享受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农村居民变更为城镇居民之前违法生育,已依法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原决定继续有效;未作出征收决定的,按农村居民的年人均纯收入作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在生育政策五年过渡期内违法生育的,按当地对农村居民的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五年过渡期后,按城镇居民违法生育处理。村改居后,居委会要结合实际依法修改、制定计划生育居规民约、居民自治章程。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铜仁市“村改居”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联系民政工作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农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林业局、财政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维稳办和有关县政府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办公,负责统筹全市村改居的各项工作。市直相关部门及涉及村改居的县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驻村工作组,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市民政局及市直相关部门加强对各驻村工作组的政策指导。
(二)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各改制村的主导作用,开展各种形式宣传活动,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做好群众思想引导工作,争取广大村民的理解和支持,全面提高村民主动参与意识。
(三)强化信访维稳。村改居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矛盾复杂的工作,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部分干部群众可能存在一定的思想顾虑,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信访维稳工作,及时掌握群众思想动向,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四)强化督促检查。市级督查组将在各区(县)开展工作期间和结束后对该项工作进行实地督查、验收。各区(县)村改居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对改制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入档,并及时开展对村改居工作的自查自纠,对不规范的问题及时纠正,进一步对村改居后的各项工作进行规范完善。
附件:全市2015—2016年村改居任务分解及推进表
铜仁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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