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遵府办发〔2012〕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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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3-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2〕53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中央、省驻遵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常规性安全生产“包保”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包保”领导、责任单位负责人按照《遵义市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制度》(遵府办发〔2009〕123号)和《遵义市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遵府办发〔2010〕140号)等规定,对所“包保”县(区、市)、乡(镇、街道办)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帮助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内容如下: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党、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及相关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是政府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监管机构建设、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预警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跟踪督促、整改落实等情况。
(三)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是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标准化建设推进、管理人员配备、企业班组建设、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工伤保险交纳、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作业场所现场安全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整改落实等情况。
(四)上级安排部署的各项重点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组织机构的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工作是否取得具体的效果等。
(五)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重点是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整改措施等是否按要求落实到位。
(六)涉及安全生产的其它工作。
乡(镇、街道办)负责人对本辖区内所“包保”的村(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月不得少于3次;县级领导对所“包保”的乡(镇、街道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市直责任单位对所“包保”的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应少于2次;市级领导对所“包保”的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
二、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包保”领导、责任单位负责人按照《贵州省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时赶赴现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黔府办发〔2011〕82号)等规定,积极参与“包保”县(区、市)、乡(镇、街道)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现场指挥长指定。
(一)一次死亡3人以下(含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一般事故,县(区、市)、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包保”领导、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到场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一次死亡3人(含被困或下落不明)以上的较大、重大以及特大事故,市、县(区、市)、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包保”领导、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到场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及未遂事故,市、县(区、市)、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包保”领导、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到场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奖励方式
根据各县、区(市)安全生产工作全年绩效考核情况,按“包保”县、区(市)所获奖金10%的比例,由市安委会对市级“包保”领导和责任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各县、区(市)可比照执行。
附:市领导及市相关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包保”责任表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市领导、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包保”责任表
市政府
领导
责任单位
“包保”县、区(市)
王秉清
市安委会
总负责
曾永涛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人社局
汇川区
绥阳县
余泠
市工能委、市供电局、市质监局、市总工会
习水县
赤水市
李莲娜
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消防支队
湄潭县
凤冈县
刘兴万
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
桐梓县
遵义县
田刚
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
余庆县
务川县
敖鸿
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广电局、市文体局
正安县
道真县
王祖彬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安监局、市交警支队
红花岗区
新蒲新区
仁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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