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0-10-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保定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开展工作,确保完成考核任务。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七日

保定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

试点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落实各级政府农村环境保护责任,加快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根据河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1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积极探索、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

二、考核范围及对象

考核范围:全市辖区内农村全部地区。

考核对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的目标责任制考核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三、考核内容

保定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考核年度评价指标确定的各项工作内容。

今后的年度考核指标,由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及时予以调整。

四、考核程序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自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照《保定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及本办法要求,组织自查,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相关资料及自评得分表上报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3053448,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市考核。市组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组,在每年1-2月份组织复查工作。在材料核查和现场检查的基础上,依据《保定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和评分。

(三)省考核。市考核完成后,提请省考核组对我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五、考核方式

(一)材料核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交以下材料:

1、《保定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对照得分表;

2、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相关工作进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有关监测数据、政府文件等。

(二)现场检查:市考核组实地抽查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农村环境状况,征求群众意见等。

六、考核结果

根据《保定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定试点考核乡(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打分、排序,由保定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通报考核结果。

附件:1、保定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考核评价指标(2010年度)

2、保定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考核评价自评得分表(2010年度)

3、保定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考核评价指标解释

附件1

保定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考核评价指标(2010年度)

考核

内容

指标名称

指标值

指标

分值

目标完成情况

(64分)

1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

10%

10

2

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污水处理率

15%

7

3

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

25%

5

4

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28%

7

5

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

33%

5

6

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开展情况

组织开展了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

5

7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40%

5

8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成情况

按要求完成国家“以奖促治”项目,考核验收评为“较好”;完成省“百乡千村”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年度工作任务和农村改厕任务

15

9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60%

5

环境管理情况

(36分)

10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机制

成立了领导小组、建立了工作制度

5

11

农村环保资金占当年GDP比例

0.4%

5

12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开展水质定期监测的比例

3%

5

13

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开展情况

组织开展了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试点

5

14

乡镇设置环保机构或专(兼)职环保员的比例

13%

10

15

农村环保宣传培训

参加农村环保培训的乡镇领导干部比例不低于20%

3

16

农村环境污染事故

未因农村环境污染事故受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处罚

3

附件2

保定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考核评价自评得分表(2010年度)

考核

内容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

分值

未完成项目及扣分

自评

得分

目标完成情况

(64分)

1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

10

2

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污水处理率(%)

7

3

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

5

4

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7

5

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

5

6

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开展情况

5

7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5

8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成情况

15

9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5

环境管理情况

(36分)

10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机制

5

11

农村环保资金占当年GDP比例(%)

5

12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开展水质定期监测的比例(%)

5

13

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开展情况

5

14

乡镇设置环保机构或专(兼)职环保员的比例(%)

10

15

农村环保宣传培训

3

16

农村环境污染事故

3

自评总得分

附件3

保定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

考核评价指标解释

一、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

(一)指标定义

该指标是指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的要求,已经划定保护区并经依法批准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数量,占辖区内全部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数量的百分率。

(二)计分方法

该项指标分值为10分,全部完成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有关部门提供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统计数据和批准文件。

二、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污水处理率(%)

(一)指标定义

该指标是指通过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乡镇建城区(中心村)污水量占生活污水总量的百分率。污水处理方式包括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集中处理是指通过接触氧化、氧化沟、生物塘、生物滤池等处理工艺,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站,出水分别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分散处理是指通过户用沼气池、户用化粪池、人工湿地等分散处理方式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并实现废物综合利用的。

(二)计分方法

该项指标值为7分,全部完成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依据环保、建设、农业部门的统计数据。

三、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

(一)指标定义

该指标是指通过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污水达标处理,且受益人数达30%以上的农村行政村占辖区农村行政村总数的比例。污水处理方式包括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集中处理是指通过接触氧化、氧化沟、生物塘、生物滤池等处理工艺,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站,出水分别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分散处理是指通过户用沼气池、户用化粪池、人工湿地等分散处理方式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并实现废物综合利用的。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5分,全部完成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依据环保、建设、农业部门的统计数据。

四、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一)指标定义

该指标是指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的百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制造沼气和堆肥等。执行《国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

(二)计分方法

该项指标分值为7分,全部完成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依据建设、统计、环保部门统计数据。

五、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

(一)指标定义

该指标是指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农村行政村占辖区农村行政村总数的比例。处理方式包括无害化处理和集中收置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制造沼气和堆肥等。执行《国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垃圾集中收置是指通过分类、收集等方式,运输到县(乡)进行集中处理。

(二)计分方法

该项指标分值为5分,全部完成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依据环保、建设、农业部门统计数据。

六、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开展情况

(一)指标定义

该指标是指针对本地区农村工业污染的现状、特点、按上级部署或经各县(市、区)政府同意由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

(二)计分方法

该项指标分值为5分,组织开展了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得5分,没有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或未提出整改要求,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查看上级部门或县(市、区)政府下发的开展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的文件及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总结、整改要求等文件材料。

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一)指标定义

该指标是指农村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粪便量与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百分率。综合利用方式包括生产有机肥、还田、沼气、制培养料等。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它类型的畜禽养殖场。有关标准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执行。

(二)计分方法

该项指标分值为5分,全部完成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依据农业和环保部门的统计数据。

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成情况

(一)指标定义

该指标是指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组织实施和完成情况;我省“百乡千村”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年度工作任务的实施和完成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项指标分值为15分;在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组织的年度“以奖促治”项目考核验收工作中,考核结果为“较好”得8分,考核结果为“较差”不得分;完成我省“百乡千村”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农村改厕年度工作任务,得7分,没完成的,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开展的年度“以奖促治”项目考核评价结果,省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百乡千村”等项目考核评价或督导检查结果。

九、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一)指标定义

该指标是指辖区内综合利用的农作物秸秆数量占农作物秸秆产生总量的百分率。秸秆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直接还田、粉碎还田、过腹还田、青贮、用作燃料、秸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编织等。

(二)计分方法

该项指标分值为5分,全部完成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依据农业、环保部门统计依据。

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机制

(一)指标定义

该指标是指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二)计分方法

该项指标分值为5分;成立了以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为组长,环保、建设、农业、水利、林业、卫生、交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会议、组织管理等工作制度,得5分;没有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查看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印发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文件及建立有关工作制度的文件。

十一、农村环保资金占当年GDP比例(%)

(一)指标定义

该项指标是指用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投资占当年县(市、区)GDP总量的百分率。农村环保资金主要包括用于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村镇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和土壤污染防治、村镇环境卫生改善、村庄绿化、村庄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投入。

(二)计分方法

该项指标分值为5分,全部完成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查看设立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文件和各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统计数据。

十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开展水质定期监测的比例(%)

(一)指标定义

该项指标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的水源数据占辖区全部乡镇饮用水水源数的百分率。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参照《关于印发〈城市实施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价与公布方案〉的通知》(环发〔2002〕144号)、《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及、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在监测指标方面,地表饮用水水源地指标监测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和表2中29项指标;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指标参照《关于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月报的通知》要求的23项指标。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监测。在2015年前,至少开展1次全指标(GB3838-2002中109项指标,GB/T14848-9中39项指标)全监测。

(二)计分方法

该项指标分值为5分,全部完成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由具有资质的相关监测部门提供监测数据和有关记录。

十三、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开展情况

(一)指标定义

该指标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空气质量监测参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有关要求执行。地表水质量监测参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有关要求执行。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5分;组织开展了全县(市、区)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得5分;没有组织开展此项工作,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查看县(市、区)有关部门下发的开展的县(市、区)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的文件、实施方案,抽查部分县(市、区)监测数据和有关记录。

十四、乡镇设置环保机构或专(兼)职环保员的比例(%)

(一)指标定义

该项指标是指设置环保机构或专(兼)职环保员的乡镇数量占全部乡镇的百分率。

(二)计分方法

该项指标分值为10分,全部完成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查看环保部门统计数据、核查有关任职文件。

十五、农村环保宣传培训(%)

(一)指标定义

该指标主要是指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活动,增强乡镇领导干部环保意识和综合决策能力,提高农村环保工作水平。

(二)计分方法

该项指标分值为3分;每年参加农村环保培训的乡领导干部不低于辖区内乡镇领导干部总数的20%,得3分,低于指标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查看当年举办乡镇领导干部农村环保培训班的通知和培训记录。

十六、农村环境污染事故

(一)指标定义

该项指标是指各县(市、区)是否发生了农村环境污染事故,并受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处罚的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项指标分值为3分;各县(市、区)发生了农村环境污染事故,并被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处罚,不得分,未发生得3分。

(三)计分依据

依据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处罚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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