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物价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物价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和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全市价格上涨趋势较为明显,特别是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群众基本生活受到较大影响。为促进我市居民消费价格基本稳定,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稳定市场价格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价格监测预警。各级物价部门要继续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密切跟踪粮、油、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和煤炭、柴油、石油液化气、化肥等重要生产资料的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继续实行价格应急监测,认真做好30种居民生活必需品和20种主要涉农产品价格监测日报工作。对近期价格上涨较多的商品要加大价格巡查力度,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突发性价格上涨问题,要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省物价局报告。

二、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管。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化肥和农业用水、用电等涉农价费监管,督促落实鲜活农副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和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价格优惠政策。对蔬菜生产过程中的用水、用电价格,要按照农业用水、用电价格执行。大型农贸市场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大型农贸市场的用水价格,已实行多类水价并轨的,按照工业用水价格执行。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规范和降低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等相关收费工作,要在清理高额经营权承包费或者提供政府补贴的前提下,推动市场投资主体降低摊位费标准。对摊位费标准过高的,要及时采取引导、劝诫、公布参考收费标准、公开曝光等多种手段推动降低收费标准。必要时,对农贸市场的建设运营成本和收费情况进行调查,并公开成本情况。

三、加强民生价格和收费监管。加强行政事业和经营收费管理,认真落实省政府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对公路收费站(点)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费等非公路收费项目,以及收费公路与非收费公路项目实行捆绑收费的,坚决予以取缔。加强医药价格监管,认真落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组织好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切实减轻病患者负担。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完善廉租房、公共租赁房价格监管办法,落实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加强价格监管检查,继续保持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密切关注媒体反映,对提前高调发布涨价消息,涉嫌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四、从严控制政府提价项目出台。各级物价部门要妥善把握政府提价项目出台的时机和力度,防止因出台提价措施过于集中或涨幅过大引起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近期,确需调整价格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同时要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商,制定对弱势群体和低收入群体补贴措施,将价格调整对市场和群众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五、做好低收入群体价格救助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冀发改价格〔2011〕1034号),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配合,密切关注、准确预测物价上涨对当地城乡居民尤其是低收入居民生活的影响,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提请政府启动联动机制,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六、加强价格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新闻宣传单位,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市在发展生产、保障供应、加强监管、安定生活方面采取的各项措施。把市场供应充足、重要储备物资储备充裕、政府调控能力较强等信息传递给群众。及时发布粮油、蔬菜、猪肉等食品供求和价格信息,客观反映市场供应和价格情况,要继续健全价格舆情监测机制,及时澄清虚假报道和不实信息,消除不良影响,稳定社会预期。

七、进一步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稳定市场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进一步统一到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稳定价格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价格调控监管职能,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圆满完成好稳定市场价格各项工作。要发挥好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能,发改、物价、商务、财政、工商、农牧、交通运输、教育、工信、统计、粮食、电力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国务院和省政府各项价格调控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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