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推动老年人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建立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以下简称高龄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高龄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

我市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期,老龄人口中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明显,老龄问题日益显现。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客观要求,也是缓解养老矛盾的现实之需,对解决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高龄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

凡具有我市户籍且年龄在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补贴待遇。发放标准:90至99周岁高龄补贴为每人每月50元,100周岁(含)以上老人高龄补贴为每人每月100元。鼓励有条件的县级政府为80-89周岁的老人发放高龄补贴。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群体时,高龄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高龄补贴发放程序和办法

高龄补贴的发放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根据个人申请,经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老龄办审批后,报市老龄办备案。发放方式采取社会化形式按季发放高龄补贴。发放办法由市老龄办负责制定。

四、高龄补贴资金筹集和管理

高龄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工业新区、滨湖新区自行列支解决。市财政对桃城区、武邑县、枣强县、深州市、景县、工业新区、滨湖新区按高龄补贴数额1/3给予补助。

桃城区、武邑县、枣强县、深州市、景县、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的老龄办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高龄补贴发放情况并报市老龄办,市老龄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每年统一由市财政对补助资金进行结算。

高龄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老龄部门负责高龄补贴的审批和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高龄补贴资金的安排拨付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高龄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高龄补贴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按照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建立高龄补贴制度的具体方案和实施细则,并周密组织部署,认真抓好落实。

各地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高龄老人的情况,建立健全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坚持动态管理、有进有出的原则,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确保不漏发、不超发。建立定期核查、公开公示、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高龄补贴发放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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