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廊坊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廊政办〔2015〕144号 |
|---|---|
| 颁布日期:2015-11-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廊坊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廊坊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试行)》(〔2015〕126号),结合试行情况,按照分组更加科学、处罚更加严厉,更能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自2015年第四季度开始执行。
一、调整分组
将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分为3组,第一组为市区组,包括: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3个考核单位;第二组为北片组,包括:三河市、大厂县、香河县3个考核单位;第三组为南片组,包括:固安县、永清县、霸州市、文安县、大城县5个考核单位。
各组季度综合排名第一的为先进单位,综合排名最后一名为后进单位。每季度对各组先进单位和后进单位分别进行资金奖罚。
二、调整奖罚额度
对各组后进单位的处罚金额调整为以50万元为起罚基数,在此基础上,各后进单位季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比所在分组各考核单位季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平均值每高0.01,加罚1万元。各组最后一名的罚款,等额奖励给同组第一名。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日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