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 文号:焦政文〔2009〕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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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焦政文〔2009〕6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市)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省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豫政〔2009〕27号)要求,现将2009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以下简称总量控制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十一五”时期必须完成的约束性指标。2009年总量控制计划所确定的目标任务是县(市)政府环保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将作为市政府考核各县(市)政府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各县(市)要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完成年度总量控制任务。
二、各县(市)要认真做好该计划的分解工作,在综合考虑环境质量和河流容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将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重点排污单位,切实做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本计划所分配给企业的总量不同于企业的允许排污量,企业排放污染物必须满足减排和环境质量要求,实现达标排放。各县(市)于5月25日前将本辖区2009年总量控制计划的分解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
三、实行半年报告和年度报告制度。各县(市)要对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上半年和全年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于2009年7月5日前和2010年1月5日前,将2009年上半年和全年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
附件:1.2009年焦作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
2.2009年化学需氧量(COD)总量指标分解表
3.2009年二氧化硫(SO2)总量指标分解表
二○○九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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