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平顶山市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平顶山市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平顶山市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平政〔2011〕40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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