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平政〔2009〕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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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
平政〔2009〕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促进城市建设健康、规范、快速发展,有效改善市容市貌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的意见》(平政〔2005〕42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平政〔2008〕41号)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旧城改造
(一)旧城改造的原则、范围1.旧城改造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要与旧城改造项目同步进行,小区外由开发企业代建的市政公共设施,建成后交由市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建成区旧城改造要严格服从城市统一规划,实行联片开发,杜绝零星插建项目独立建设。旧城改造项目结合地域特点(商业价值、建筑密度)和拆迁安置成本,可以适当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鼓励中心城区建设高层建筑。城市中心商业区域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业生产企业要逐步置换到新城区、高新区。2.享受旧城改造优惠政策的范围:城市建成区内影响城市形象或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而需要改造的住宅区域、商业区域以及污染企业、停产企业区域。旧城改造项目规模应在3万m2
以上,周边需要改造的零星地块应一并纳入改造,土地统一出让,各产权单位不得自行开发。在东环路以西、神马大道姚电大道以北、凌云路以东、平安大道以南的范围内,建设规模小于3万m2
但确需独立改造开发的个别地块,优惠政策由市政府决定。(二)旧城改造的拆迁安置与补偿1.对旧城改造所涉及的具有合法产权证件的被拆迁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补偿安置,安置方式有:货币补偿,房屋安置,部分以房补房、其余货币安置。
2.对旧城改造所涉及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和补偿。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按建造成本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3.旧城改造工程项目应优先安排回迁房的建设和筹集拆迁补偿资金。回迁房建设动工或拆迁补偿资金到位后,开发商方可进行商品房的建设与预售。4.旧城改造项目与所需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同时进行规划设计报批、同时施工。(三)城市旧城改造项目享受的优惠政策1.除国家及省规定不能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减半征收。2.经营性土地出让后,土地出让总价款的80%用于支付项目的拆迁补偿、原住户安置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其中土地出让总价款的10%作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保证金,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二、关于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
(一)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中,村民安置房与商业开发住房要整村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可以分步骤实施。其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二)优先保证安置房开工建设。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重点在村民拆迁安置,为保障村民安置房早日建成使用,降低过渡安置成本,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村民安置房建设要坚持减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的原则,通过并联审批、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保证先行开工建设。安置房用地规模严格执行一户1.0分(66.7m2)控制标准,只能用于被拆迁村民安置。(三)安置房用地与村庄其他商业开发改造用地之和不得大于原自然村庄宅基地占压土地面积。特殊情况需多占用土地的,报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四)村民安置房用地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延后于其商业开发用地审批办理时间。村民安置房建设过程中,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应转变职能,强化服务,减少或不予行政处罚,监督、指导建设单位规范建设行为,完善相关审批手续,保证安置房建设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五)村民安置房建设必须确保质量安全。凡是用于村民安置的住房,其施工图纸必须履行设计审批程序,建设过程质量监督、监理和安全监督要重点控制,完善相应的监控监督程序和措施。(六)先行开工建设的村民安置房必须从严控制,经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初审后报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联席会议审批。
三、关于土地出让与管理
(一)关于城市建成区村庄改造用地1.村民安置房用地及直接用于安置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用地,可由集体经济组织自主选择供地方式(划拨和协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不得上市交易。2.用于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应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二)对依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专项清查中违法违规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豫政办〔2006〕101号,以下简称《处理意见》)规定及在“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已经依法处罚的工业违法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已建成的附属物,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按附属物评估价值连同土地一并出让;竞得人在缴纳土地成交价款的同时,还应缴纳附属物价款;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没收地面附属物和构筑物、只进行罚款的,附属物价款补偿给原用地单位;原用地单位竞得的,不需缴纳附属物价款。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地面附属物和构筑物的,地面附属物和构筑物价款需上缴财政。(三)对依照《处理意见》规定及在“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已经依法处罚的其他违法用地,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出让金缴纳的标准由市地价委员会参照周边地价确定底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地面附属物和构筑物的,用地单位在缴纳出让价款同时,还应按附属物和构筑物评估价缴纳附属物和构筑物价款。(四)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竞买人报名时除出具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竞买地块投资估算50%以上的银行资金证明,投资估算在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竞买保证金为土地出让宗地起始价的80%。(五)在招标拍卖挂牌、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改变土地用地性质、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等(不包括土地转让、土地抵押)土地出让过程中,土地评估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市财政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
四、关于房地产建设项目管理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规划条件提高容积率的建设项目,规划等部门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具备变更规划条件的,依程序完善规划变更审批手续,由规划部门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函告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追缴因容积率提高产生的土地出让金差价。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不具备变更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市规划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逾期不拆除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强制拆除。组织拆除费用,从市规划部门行政罚没收入中解决。(二)对已经市规划委员会或市规划局审批的在建项目,符合经批准的规划方案但未经市规划局放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并限期完善手续,逾期未完善手续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三)对未经市规划委员会或市规划局审批的在建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建设。对符合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项目在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并依法按程序完善手续后方可继续建设;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违法在建项目,市规划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逾期不拆除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强制拆除。组织拆除的费用,从市规划部门行政罚没收入中解决。(四)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竣工时,必须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没有市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五)各职能部门必须各司其职、通力配合、综合整治,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遏制违法建设,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六)建立综合整治长效工作机制,由市规划局牵头,市建设、国土资源、房管、公用事业、电力等部门和单位配合,对全市在建工程项目定期进行拉网式排查,登记造册,并逐项研究处理意见,每季度公示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五、其他
(一)本意见适用于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区。(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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