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0-1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10]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10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承担立法项目起草任务的部门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立法工作计划》中2011年内需要完成的立法项目;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部门要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对《立法工作计划》中的预备项目,各有关部门也要抓紧研究起草工作,条件成熟后,及时提报立法草案文稿。对《立法工作计划》中的调研项目,各有关部门要进行调研论证,并在2011年10月底前向市政府提报调研论证报告,为制定今后立法计划奠定基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及时跟踪了解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的起草情况,并加强指导,以保证《立法工作计划》顺利完成。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1年的政府立法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续围绕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确定的“超越自我、再塑形象、奋起追赶、努力晋位,把哈尔滨建设成为现代大都市”的总体目标和“北跃、南拓、中兴、强县”发展战略实施,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急需先立、体现特色、注重质量的原则,重点把握和优先考虑加强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立法项目。计划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报地方性法规(草案)6件,制定政府规章11件;根据条件成熟情况,预备提报地方性法规(草案)8件、政府规章11件;调研论证地方性法规项目4件、政府规章项目10件。

一、2011年正式项目

(一)地方性法规(6件)

1、哈尔滨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起草);

2、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起草);

3、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起草);

4、哈尔滨市水生态监测管理条例(市水务局负责起草);

5、哈尔滨市劳动监察条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起草);

6、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市卫生局负责起草)。

(二)政府规章(11件)

1、哈尔滨市湿地旅游管理规定(市旅游局负责起草);

2、哈尔滨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起草);

3、哈尔滨市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起草);

4、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起草);

5、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修订)(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起草);

6、哈尔滨市节约能源管理办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起草);

7、哈尔滨市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起草);

8、哈尔滨市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市公安局负责起草);

9、哈尔滨市二龙山风景区管理办法(宾县人民政府负责起草);

10、哈尔滨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市卫生局负责起草);

11、哈尔滨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市民政局负责起草)。

二、2011年预备项目

(一)地方性法规(8件)

1、哈尔滨市旅游条例(市旅游局负责起草);

2、哈尔滨市滩涂管理条例(市水务局负责起草);

3、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起草);

4、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管理条例(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起草);

5、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市环保局负责起草);

6、哈尔滨市酒类流通管理条例(市商务局负责起草);

7、哈尔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内部治安防范条例(市公安局负责起草);

8、哈尔滨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市教育局负责起草)。

(二)政府规章(11件)

1、哈尔滨市供热管理办法(市供热办负责起草);

2、哈尔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起草);

3、哈尔滨市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市环保局负责起草);

4、哈尔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起草);

5、哈尔滨市冰灯雪雕管理办法(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起草);

6、哈尔滨市检查井管理办法(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起草);

7、哈尔滨市机动车租赁管理办法(市交通局负责起草);

8、哈尔滨市接送学生车管理暂行办法(市交通局负责起草);

9、哈尔滨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起草);

10、哈尔滨市城市雕塑规划管理办法(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起草);

11、哈尔滨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市公安局负责起草)。

三、2011年调研项目

(一)地方性法规(4件)

1、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条例(平房区人民政府负责起草);

2、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条例(市水务局负责起草);

3、哈尔滨市房产交易条例(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起草);

4、哈尔滨市环境保护条例(市环保局负责起草)。

(二)政府规章(10件)

1、哈尔滨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修订)(市环保局负责起草);

2、哈尔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市交通局负责起草);

3、哈尔滨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市交通局负责起草);

4、哈尔滨市公共交通IC卡管理办法(市交通局负责起草);

5、哈尔滨市义务教育贫困学生助学金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市教育局负责起草);

6、哈尔滨市社区服务工作站管理办法(市民政局负责起草);

7、哈尔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办法(市粮食局负责起草);

8、哈尔滨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指定部门负责起草);

9、哈尔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起草);

10、哈尔滨市哈西新区管理办法(哈尔滨西客站地区建设办公室负责起草)。

延伸阅读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