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十四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目标,进一步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事业深入发展,形成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组织为载体、以机构养老为补充,全方位多层次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根据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新途径,着力打造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形成以家庭为核心、以社会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组织为载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就近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让老年人平安养老、健康养老、幸福养老,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居家养老目标、服务对象及标准

(一)目标制定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2011年年底,城市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社区比例达到60%,农村每个乡镇至少建立1个居家养老服务示范点,2015年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在城市社区全面落实,在1/3以上的农村社区、村委会启动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为此,各区要制定计划,完善措施,推进落实。

(二)服务对象

1.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居住且户籍在本市,拥有城市户口的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的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2.提供有偿优惠服务的对象。居住在本市,有经济支付能力且有服务需求的70周岁以上的各类老年人。

(三)服务标准

1.政府每月给予50元的助老服务补贴,老年人可自愿向服务单位购买服务。

2.居住在本市,有经济支付能力且有服务需求的各类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自费购买所需服务,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为其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的优惠服务。

3.对纳入居家养老范围的服务对象的部分服务需求,也可以由政府出资购买公益岗位的助老服务的专职人员提供上门服务。

三、申请及审批的方式

(一)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审批

1.个人申请。符合服务对象标准的老年人可由其本人或委托亲友,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鹤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鹤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存折》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及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初审。社区居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可采取两人以上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多种形式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组织社区评议,将经评议符合居家养老服务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经初审合格的签署初审意见,送街道办事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审核。

3.审核。街道办事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采取入户调查或抽查的方式,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审核,签署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审批。

4.审批。区民政局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收到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对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申请人,发给书面批准通知书,并由申请人与服务单位签订《**区居家养老服务协议书》一式两份;对不符合居家养老服务条件的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建议其采取自费购买的方式获取服务。

5.备案。区民政局将符合政府购买居家养老的人员名单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提供有偿优惠服务对象的审批

1.个人申请。申请自行支付服务费用,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可由其本人或委托其亲友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居家养老服务,并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填写《鹤岗市**区居家养老服务(自费)申请表》一式两份。

2.入户审核。社区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服务需求进行确认,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服务项目、时间、服务机构人员的确定工作。

3.签订协议。审核程序完成后,由申请人与服务单位签订《鹤岗市**居家养老自费购买服务协议书》一式两份。

4.备案。社区将《鹤岗市**居家养老服务(自费)申请表》报街道办事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备案。

四、资金匹配、资金拨付与运作方式

(一)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资金采取市、区两级财政1:1比例投入,市福彩公益金作为补充的方式,保证居家养老工作的持续正常运行。

(二)各街道办事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凭呈报区民政局备案的审批表,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

(三)区财政局依据区民政局计划,将街道办事处所需助老服务补助资金按季度进行拨付,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一次性拨付给街道办事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由街道办事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发给服务记录本和助老服务补贴,补贴对象持补贴向助老服务专业机构购买服务;街道办事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服务对象建立助老服务补贴资金额度登记卡。

(五)各街道办事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季度及时将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资金补助情况汇总(包括核准各类补贴人数、标准、补助总额等),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分别报区财政局和区民政局。

(六)市级居家养老匹配资金由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申请,市财政局每季度向区财政局拨付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资金。

由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统一制定服务记录本、补助资金额度登记卡。

五、服务内容与方式

(一)生活照料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日托、购物、配餐、送餐、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特殊照料的服务。

(二)医疗保健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防治、康复护理、心里卫生、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

(三)法律维权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及老年人赡养、财产、婚姻等合法权益服务。

(四)文化教育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学习文化、知识讲座、书法绘画、图书阅览等服务。

(五)体育健身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体育健身设施、健身团体等服务。

(六)精神慰藉服务。指邻里结对、老年人互助、志愿者慰问、社区关怀等志愿服务。各街道办事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可针对不同需求的老年人,采取菜单式的服务方式,将购买服务的资金折算成各类服务时间,供老年人自主选择,为老年人提供无偿或抵偿服务。服务对象在民政部门确认的服务机构中自行选择服务机构。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可自行选择解决方式,如双方协调解决、向辖区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六、服务机构和人员

(一)我市成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区级成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由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相关政策的实施工作,负责对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进行核准。组建街道办事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居家养老工作,收集掌握信息,协调服务队伍,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与辖区内的医疗、家政、维修等服务网点建立合作关系,确保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的服务。整合社区公益岗位,组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负责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具体落实,对助老服务专业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日常监督,并采集、核实、上报居家养老服务的有关动态信息。区、街两级居家养老指导(服务)中心要设专职人员,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居家养老的设施

开展居家养老的社区,应有日间照料室、图书阅览室、健身康复室、棋牌娱乐室、心里咨询室、老年课堂和小食堂等。

(三)为老人服务队伍

各街道办事处要以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化运作为目标,积极探索为老人服务模式,组建能够为老人提供优质服务,并能长效运作、形成长效服务管理机制的家政、医疗、托老助老服务专业机构。

由社区助老服务员组成的助老服务队伍,享受劳务派遣的有关优惠政策。

其它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可以采取竞标的方式,由专门的非营利机构、家政或其它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社区招募等提供服务。

工商、税务等部门通过出台相应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辖区内社区医疗机构、家电维修、驻街单位、理发、浴池、餐饮、超市仓买等社区服务资源参与助老服务,逐步形成面向所有居民,重点为老人提供人性化服务的助老服务网络。

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护理、心里咨询、临终关怀、家政等服务工作人员应具备职业资格证书。

七、建立评估体系

组建由居家养老工作人员、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及老年人代表组成的评估员队伍,建立区、街两级居家养老服务评估体系,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全方位评估。

(一)对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生活自理能力、认知能力、情感行为、视觉能力、社会生活环境、重大疾病诊断等方面进行评估。

(二)对助老服务队伍的资质、服务能力、服务标准进行评估。

(三)对助老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四)对开展居家养老工作的社会影响进行评估。

八、实施步骤

(一)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由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搭建助老服务平台,由街道办事处组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建居家养老服务站,确定专职人员服务居家养老工作。(二)明确服务对象。摸清底数、受理申请、进行审批,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档案。

(三)选择助老服务机构。组建或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助老服务的专业机构。

(四)落实资金。建立区居家养老专项资金账户,区民政局与区财政局确定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资金拨付时间及额度。

(五)完善网络建设。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以社区为单位,设立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公示屏,建设一键通呼叫服务系统。逐步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化覆盖。

(六)建立居家养老评估体系。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确定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助老服务机构的评估内容。

九、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居家养老服务是融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于一体的社会化服务工作,市、区各有关部门领导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居家养老工作纳入日程。各区要成立领导小组,积极推进,保证硬件建设到位,专、兼职人员配备到位,助老服务队伍组建到位,并要与社区做好组织、审核把关、协调管理和服务等工作,适时反映老年人需求。要大胆尝试,争取吸纳民间资本和借助社会力量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

(二)明确分工,协调配合。居家养老服务是一项牵涉面广、开展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努力。各区民政局要发挥组织牵头作用,制定规划和政策,指导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区财政局要按季预拨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并监管资金的使用情况。市卫生局要制定出台相关政策,督促有关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切实可行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市司法局要结合法律援助行动,制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供法律服务的优惠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指导街道劳务派遣人员组建专业助老服务队伍,并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市文广新局和市体育局要积极协调指导基层相关部门适时开展适合老年人特定的文体活动,并提供必要的体育健身设施,丰富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老年大学要适应老年人需求,为老年人提供学习、知识讲座等服务。

(三)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全市各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开展好廉洁自律教育,杜绝偏亲向友等现象的发生。对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既要做到应补尽补,又要防止虚报、瞒报。对服务对象要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补助对象的不错、不漏。服务对象在选择服务项目时,工作人员既要尊重服务对象的选择,又要履行好帮助服务对象合理设计服务项目的义务。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监督,并对其提供的服务进行适时评估,以确保居家养老的规范和质量。此项工作为全市惠民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民政局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在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有效对策和措施,以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十、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民政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六区区长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协调、指导。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各区民政局具体部门负责人组成。

十一、其它事宜

两县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按照省政府制定的2011年底每个乡镇至少建立1个居家养老服务示范点,到2015年1/3以上农村社区、村委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要求落实。服务对象、服务标准可根据本县实际确定,实施方案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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