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五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五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五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
佳政办综〔2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3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五周年。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自身行为,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服务作用,全面深化我市政务公开工作,我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条例》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3年4月28日至5月1日。
二、活动主题
认真贯彻施行《条例》,全面深化政务公开。
三、活动内容
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宣传《条例》知识,解答《条例》的具体内容,展示《条例》施行五年来的政务公开工作成果,重点宣传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途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等,引导群众学习《条例》、熟悉《条例》、使用《条例》,让《条例》深入人心,营造《条例》实施良好氛围,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化。
四、活动形式
坚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注重实效、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活动形式简朴、多样、直观、活泼的方针,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开展宣传活动,努力营造贯彻实施《条例》的良好舆论环境。
(一)利用网站宣传。各县(市)区、各单位的网站要在醒目位置设置“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五周年”宣传标语,并开通《条例》施行五周年栏目,上传《条例》全文及政务公开工作相关资料内容,有条件的可在网上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互动。
(二)利用全市现有室内外电子大屏幕进行宣传。宣传活动期间,有电子显示屏的单位要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五周年”宣传口号。
(三)开展集中宣传。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利用大型休闲广场、社区广场、办公楼门前等场所,通过设立宣传板、悬挂宣传条幅、发放《条例》印刷品、解答群众现场咨询、播放《条例》录音等形式对《条例》进行集中宣传。
(四)组织《条例》知识培训。各县(市)区、各单位要组织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对《条例》进行集中学习,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把《条例》要求融入业务工作之中,提升执行《条例》的能力。有条件的单位,应安排法制专业人员对《条例》进行讲解。
五、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对此次活动予以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的一次良好机会,主管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确定专人负责,精心策划,制定方案,落实到位。
(二)突出主题,注重实效。宣传活动要紧紧围绕政务公开工作,突出本单位、本行业的特色和优势,注重活动实效。宣传活动要力求贴近群众,深入群众,努力做到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确保宣传活动取得实效。
(三)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单位要从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开展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加强合作,积极为开展宣传活动创造有力条件,保证此次活动顺利进行。
(四)做好总结。各县(市)区、各单位在活动中要注重保存相关资料,认真总结宣传活动成果,于5月10日前将宣传活动总结和影像资料报送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8229008/18645452530
电子邮箱:0454—[email protected]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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