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恩施州政发〔2009〕8号 |
|---|---|
| 颁布日期:2009-08-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恩施州政发〔2009〕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生态立州、产业兴州、开放活州”发展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步伐,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州水土保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思想
水土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是人类文明的根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社会生产力持续发展和人类生存质量不断提高的重要基础。生态文明作为对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的超越,不仅是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实施生态立州战略,在恩施州原生态得以全面、有效保护的同时,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的科学发展理念,努力实现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可持续维护的工作目标,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二、落实水土保持工作的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恩施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等一系列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紧紧围绕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大局,以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有效保护为目标,以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为保障,以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为支撑,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着力点,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因地制宜、分区防治,循序渐进、确保成效。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招商引资与绿色发展的关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更有效保护的原则,实现绿色繁荣,全面完成预防监督、综合治理、生态修复、监测预报、生态家园建设、面源污染控制六大水土保持建设管理任务,把全州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推向一个新的发展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的中长期目标
我州现有水土流失面积8065平方公里,占全州总面积的34%,石漠化及潜在石漠化面积达9800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40%,预防治理任务十分艰巨。当前和今后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总的目标是:
(一)各县市要紧密结合国土整治、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水源地保护、水库除险加固等工程,确保全州年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上,力争用20年时间使全州严重水土流失区得到初步治理和修复,多数地区生态环境趋向良性发展。
(二)现有25°以上坡耕地全部实施退耕还林;25°以下实行坡改梯、等高耕作、保土种植、植树造林(经果林、水保林)等水土保持措施,使严重水土流失区流失强度大幅度下降;中度以上侵蚀面积减少50%;70%以上侵蚀河(沟)道得到控制,下泄泥沙明显减少。
(三)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有水土保持治理措施,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得到根本控制,水土保持“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制度落实率达100%。重点流失区开发建设项目实行水土保持一票否决。
(四)机构队伍健全。建立一支懂业务、会管理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队伍,使预防监督、综合治理工作迈入新台阶,最大限度地控制人为水土流失的发生。
四、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强化宣传,提高全民水土保持意识。水土保持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作,需要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共同努力。各级政府要明确责任,树立大生态理念,制定年度水土保持宣传计划,投入相应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水土保持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重要地位、重要作用的认识,为全州经济社会快速、健康、持久发展发挥更大的保障作用。要在中小学中开设水土保持课程,从小培养珍惜水土资源、珍爱美好家园的良好习惯,使独具特色的恩施自然生态得以长久保护。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发展是第一要务,但抓发展的同时要正确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自觉做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更有效的保护,控制各类人为灾害的发生。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中不得以牺牲水土保持与开发商签订优惠协议,共同树立起不以牺牲和破坏环境谋求发展、不以放弃发展来一味保护生态环境的科学发展理念,确保各类招商引资、土地开发、项目建设得到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珍贵的水土资源得到长久、有效保护。
(三)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明确各级责任主体。水土保持是山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是山区农民群众脱贫致富的根本。随着国家对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投入的快速增加和基础建设项目的逐年增多,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和预防监督工作任务越来越重,没有水土保持机构、人员的县(建始、来风、鹤峰、咸丰),要尽快明确工作机构,调整充实人员,确保水土保持各项建设、管理任务的圆满完成。要逐级建立各级领导任期水土保持目标考核责任制,把水土流失的控制效果与各级政府的工作目标相挂钩。
(四)加强部门协作,忠实履行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恩施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通知》(鄂政发〔2000〕28号)等文件的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水土保持法规、政策落到实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能。发改、财政、国土、交通、环保、建设、安监、林业、农业等部门,要按照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能,把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作为必要的前置条件,在各类建设项目立项、征地、审核、发证等环节上共同把关,确保水土保持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对在开发建设项目涉及的水土保持工作中不依法办事、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注重环境意识教育,加快生态家园建设速度。人居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目前,我州河流不同程度地存在面源污染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意识的宣传教育,杜绝白色污染,禁止污水直排。各级政府要逐级签订责任状,将控制各类面源污染的直接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增强广大群众的环境忧患意识,使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同时要教育农民群众改变不良的耕作习惯,减少顺坡耕种带来的水、土、肥、有机质的流失,使珍贵的土地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六)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实现水土资源持续发展。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不仅是完善环境政策、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而且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文件要求,以统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为主线,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和管理创新为着力点,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建立生态补偿模式,以加快水土流失区治理速度和快速提升水土保持科研水平。
(七)积极鼓励大户治理,用种植、景点开发等大户治理效应带动、引导群众共同参与水土流失的治理,确保水土资源的有效利用。
(八)建立有效管护制度。对已竣工的国债项目、“长治”工程、世行贷款或欧盟赠款项目、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国土整治工程等,要在具体项目区建立专人管护制度,明确具体责任,巩固治理成果。
(九)积极争取国家投入,加快水土流失治理速度。各县市、相关部门要多方筹资,积极争取国家投入,加快辖区内水土流失治理速度,使珍贵的水土资源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十)实施必要的异地开发移民措施。各县市对山大人稀、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缺乏生存条件的区域,要逐步实施异地开发移民措施(即生态移民),减轻对环境的压力。具体移民措施由各县市自行制定。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