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加强荆门市中心城区经营性土地收储经营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加强荆门市中心城区经营性土地收储经营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荆政办发[201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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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加强荆门市中心城区经营性土地收储经营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加强荆门市中心城区经营性土地收储经营管理的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荆门市中心城区经营性土地收储经营管理的意见(试行)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2011年2月18日)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行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现就加强荆门市中心城区经营性土地收储经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成立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分管土地工作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东宝区政府、掇刀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下列涉及中心城区经营性土地收储、出让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一)确定土地收储、出让年度计划。
(二)确定收储土地的宗地坐落位置、面积及收购储备成本等。
(三)审定收购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成本。
(四)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划条件、出让底价、出让时间、出让方式、建设期限及投资额度。
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一)市城投公司负责土地收储资金筹措和收储土地的前期开发。
(二)市城投公司、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收储土地的规划实施,核算拆迁、补偿以及前期开发成本。
(三)市城乡规划局负责配合市城投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做好收储土地的规划编制,涉及已收储土地的规划调整应事先征求市城投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意见。
(四)市住建委负责完成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的有关事项。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收储土地的手续报批和土地的出让工作。
(六)市财政局负责核定土地收储、开发、出让成本,收取土地出让金,分配土地收益。
(七)东宝区政府、掇刀区政府负责配合土地储备中心做好拟征收和收储土地地面附着物的清点锁定,并按核定的补偿额度实施征地拆迁、补偿等具体工作。
二、明确收储范围,加强土地管理
(一)市中心城区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经营性土地一律由市城投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收储和经营,实现的土地收益全额缴入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二)对老城区零星小面积的土地统一收储,按规划条件整合周边地块后整体出让,严禁小面积的零星土地进入市场。
(三)对原协议出让土地需改变用途的,土地储备中心按原土地使用者取得的土地成本和财务、开发费用给予适当补偿,实施收储。
(四)对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划拨用地因搬迁、撤并的土地,由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储。
(五)对原划拨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储备中心按原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成本和土地财务、开发费用给予适当补偿收储。
(六)对市政府在规划建成区以外投资建设重点项目以及道路两侧1000米以内的土地,实施规划“红线控制或蓝线控制”收储。
(七)提高协议收储的比重,存量划拨土地需要转让的原则上实行协议收储;农用地转用后的新增建设用地也可实行协议收储。
三、规范交易行为,提高土地收益
(一)城区的经营性用地必须公开拍卖。挂牌出让的要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决定,并不得设置影响公平竞争的前提条件。
(二)严格控制土地收储和出让成本,对收储的土地原则上要实行净地出让。拍卖出让的土地不能按期完成拆迁工作的,要在土地出让前锁定成本,防止久拖不决形成零地价或负地价。收储土地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免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移产生的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相关税费。国土部门对收储土地规费按标准下限的30%收取。
(三)大力推介出让土地。对收储的土地,要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引进有实力的开发商、知名地产商参与市场竞争,提升土地价值。
四、完善激励机制,合理分配收益
(一)土地业务费按土地出让总价款4%计提。对国土部门的业务经费与收入挂钩,实行分档计提拨付,年度内完成土地出让总价款(剔除代收代付款项)10亿元以内(含10亿元)按1%拨付,超过部分按1.5%拨付;其余部分由市财政会同国土部门提出安排意见后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主要用于土地收储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
(二)东宝区政府、掇刀区政府的土地征用、收储工作经费按不超过当年土地纯收益的5%安排。具体金额按当年土地储备中心在两区实施土地收储及出让土地收益分别计算。
(三)规划部门业务费(规划咨询费和测量费等)由市城投公司负责按储备土地工作业务量和规定标准拨付。
(四)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经营性土地出让纯收益,在按规定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廉租住房资金、储备基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土地业务费和区政府工作经费后,按照区财政、市财政、市城投公司1:2:7的比例分配。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外,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以及道路两侧1000米以内收储土地实现的土地纯收益,在按规定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廉租住房资金、储备基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土地业务费和区政府工作经费后,按照区财政、市财政、市城投公司3:1:6的比例分配。区财政分成的土地收益主要用于补贴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分成的土地收益主要用于偿还政府债务。市城投公司分成的土地收益主要用于土地收储、城市建设、充实公司资本金、偿还公司债务和规划费用等。
本意见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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