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武当山机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十政办发〔2013〕100号
颁布日期:2013-06-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武当山机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十堰市武当山机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行。

2013年6月17日

十堰市武当山机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服务好武当山机场建设,确保武当山机场建设按预期目标顺利完成,根据国家、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十堰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十堰市武当山机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规范武当山机场建设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运作高效。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实行专户储存、独立核算、封闭运行。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投资计划使用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十堰市武当山机场建设期内所有项目资金的管理。武当山机场建设指挥部(以下称“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武当山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机场公司”),要在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同时,制定实施细则和内控制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发改委主要职责:负责根据国家批复的武当山机场建设投资概算,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申报程序做好国家、省补助资金的争取工作。

第六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机场建设资金的监管,负责统一管理专项资金(含各项来源的建设资金)。

1、参与资金筹措,配合发改委、建设单位等部门按照国家批复的投资概算,申报国家、省投资补助;负责做好本级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向银行贷款、其它渠道等的融资工作。

2、负责管理项目资金,在商业银行开设国家、省、市等各项来源的建设资金专户,并按要求办理项目资金支付;加强专户利息收入管理,统筹用于机场建设;初核项目资金的计划安排,并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监管。

3、监管建设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遵循“严格控制建设成本,专款专用,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七条建设单位主要职责:严格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在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上自觉接受国家、省、市财政及相关部门的监督,认真执行本办法,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自身及机场公司的内控制度,负责监管机场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八条机场公司主要职责:作为机场建设的业主单位,履行企业职责,自觉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管并对其负责。

1、作为机场建设的业主单位,履行法人职责,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2、管理机场建设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债权、债务等。

3、作为机场资产经营者,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决策、收益、分配、处置等权利,负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4、认真执行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司内控制度。

第三章申办程序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计划管理,采取定期上报、审批、拨付制,即按照国家批复的项目投资概算和机场建设时间节点目标,分年度、按项目和时间进度执行。

1、建设单位根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机场建设时间节点目标、项目实施进度拟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市财政局初审。

2、市财政局对建设单位上报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3、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审定批准的年度用款计划,向建设单位下达资金用款额度。

4、机场公司根据工程进度测算资金需求,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内编制“项目资金季度用款计划”,经建设单位审签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至机场公司,由机场公司对施工单位结算工程进度款和支付其它费用。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按每期计量工程价款的80%进行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完毕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其余5%部分留作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按合同予以支付。

第十条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机场公司的财务监管。对机场项目建设过程中资金拨付的合理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效率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机场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相关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章概算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概算控制。项目总投资包括机场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不得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市财政局、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和控制,严格按国家批复的概算进行投资建设。

第十三条建设过程中因建设材料价格变动、政策性调整、设计变更及不可抗力等重大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投资需要,确需进行概算调整时,必须在实施前按基本建设程序向国家相关部门申报概算调整。

第十四条调整概算总额审定后,根据项目原出资渠道和有关管理权限规定,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参与机场建设项目立项前的资金确认,参与招投标管理、工程预算调整以及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对机场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建设单位要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机场建设项目概算、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和监管,监督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市审计局负责对机场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机场公司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月编制会计报表,报送市政府及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第六章决算办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1、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或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应将编制的整个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

2、建设项目经审核后若超过批准投资计划的,缺口资金由建设单位重新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未经批准,市财政局不拨付缺口资金,若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完毕建设资金仍有结余的,上交市财政。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工程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作为核实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和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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